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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社會信用環境,建立信用獎懲機制,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進深圳質量、標準、品牌、信譽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和《關於建立健全守信用的意見》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群眾團體和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生成或者獲取的,可以用於識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四條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全市統壹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公共信用系統”),歸集、存儲和整合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共信用信息,並統壹向社會公開。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建* * *享* * *”的原則,通過公共* *信用體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公共* * *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各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應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上推進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第六條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統籌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具體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日常工作,並指導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和市公共信用機構開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條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負責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交換和共享,以及公共信用體系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市公共信用機構負責市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公開和應用以及市公共信用系統的業務管理,承擔公共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信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應用,協助研究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的業務標準和公共信用建設的相關政策法規。第八條信息提供者應當制定自身的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企業信用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信用目錄”)向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報送相關信息,依法做好信息記錄、維護、異議處理和信息安全等工作。

信息提供者可以對公共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維護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信用目錄第九條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信用目錄采集。

信用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信用辦會同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和市信用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信用標準編制並公布實施。第十條信用目錄應當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的識別碼、具體數據項、數據格式、數據來源、披露屬性和披露期限等內容。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其信用記錄的識別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是自然人信用記錄的識別碼。

在實施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過渡期內,未被賦予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識別代碼。第十壹條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目錄包括以下類別:

(1)基本信息:包括註冊許可、資質等與身份相關的信息;

(2)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欠繳公積金、欠繳社會保險費、勞動監察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3)訴訟、判決相關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4)其他信息:包括中央及省市的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信用承諾,納稅、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等信用修復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第十二條自然人信用目錄包括以下類別: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就業狀況、學歷等與身份相關的信息;

(2)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3)訴訟、判決相關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

(4)其他信息:包括中央和省市的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納稅等信用修復信息,以及其他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