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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潤滑油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協會名稱:上海潤滑油行業協會

上海潤滑油行業協會簡稱SLTA。

第二

協會是由潤滑油行業的同行業企業和其他與潤滑油生產、技術、質檢、市場拓展、技術服務有關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文章

協會宗旨:為會員提供服務,對潤滑油產品的生產和應用實施自律協調和行為準則,依法維護會員和生產應用單位的合法權益,努力完善潤滑油市場,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和社會,促進行業經濟發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本協會的主管單位,上海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是登記管理機關。協會黨支部受上海市經濟組織聯合會黨委領導。同時,協會接受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上海市經濟組織聯合會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地址:上海浦東浦城路東苑四村439號1704室活動區域:上海。

第二章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我們的使命是:

1,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國內外先進潤滑技術、潤滑劑高新產品、技術開發和潤滑管理經驗的交流與合作。

2.根據各大企業發展中的新需求,提交給潤滑油研發生產單位進行適用或新品種、新水平產品的研發和生產,規劃潤滑管理新水平的改進步驟和相應措施,形成準確完整的管理考核體系,完善潤滑油市場。

3.組織和參與集團企業設計階段潤滑油的選擇,適當有效地突出專用潤滑油的特性和功能,通過建立技術咨詢部門提供完整的配套技術服務,完善使用規範。並引進與國外油品相當的國產潤滑油產品,完成國產替代,實現企業降本增效。

4、組織潤滑油質量檢測、分析等理論知識培訓,提高企事業單位鑒別油品質量的能力和選用水平。為在線信息交流、即時故障排除和專家評論設置條件;

5.整理和收集稿件,編輯和分發。召開專題論文大會,在廣泛傳播潤滑油技術的基礎上,順應潤滑油產品的高科技特性,提高協會學術水平,打造標準化產品。

6.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有關行業經營活動的爭議,協調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業務事項,代表行業參加行業集體協商,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7.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規章制度、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以將相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內有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8、代表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對經濟政策和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

9.行業協會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相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和政府決策論證,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行的相關聽證會。

10.受政府委托,行業協會可以開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力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經營範圍:行業研究、技術培訓、編輯出版、展覽招商、產品推廣、中介咨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標準制定、國內替代、潤滑油市場標準化等。

第八條

我們活動的原則:

1.協會按照批準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

2.本協會的活動應當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得欺詐或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3.協會不得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以其所屬經營主體名義開展活動的,不與本行業企業構成競爭;

4.協會在開展活動時,應遵循“民主集中制”和“協會獨立組織”的原則,做到工作獨立、人員自主、經費自負。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要申請成為會員,他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本行業及同行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承認公司章程;

自願加入本協會。

第十條

入會程序是:

提交會員申請。

2.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並頒發相關的入會證書和材料。

3、新會員單位,協會發出通知,並介紹新會員單位;並及時通過媒體集中公示。

第十壹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獲得我們服務的優先權;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第十二條

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規章制度,維護行業利益;

2.完成本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和參與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3.按要求按時繳納會費;完成年度註冊。

4.積極向本局提供企業內外的有關信息,提交企業的有關資料和各種報表。

第十三條

1.會員退出會議時,應向會議提交書面信函,並交回理事會頒發的所有相關證書和資料。

2.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不登記、不參加協會活動的,符合其中之壹者視為自動退出。

3.對於退出會議的會員單位,協會將發布公告,並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協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參會人員同意,從名單中除名並公示,並在主要媒體上公布。

體制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選舉和罷免董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決定終止;

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上海市經信委審核,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八條

協會設有理事會(包括理事、副會長和會長),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校長和副校長;

召開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會員的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成員的除名;

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任免;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任免;

領導各類機構的工作;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理事會應至少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隨時舉行。

第二十壹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在業內影響力很大。

具有代表總統和副總統的資格;代表企業行使相關權利的能力。

最高工齡不超過70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他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熱心參與協會及各項活動的組織和領導。

第二十二條

協會會長和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檢查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負責秘書處並主持日常工作。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壹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必須專職,人事分配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力:

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提名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負責人;

決定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後聘任);聘用和解雇全職秘書處工作人員;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協調與其他協會相關的事務以及秘書處的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資金來源:

會員費;

捐贈;

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的經費;

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興趣;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1.協會基金必須從事公益或非盈利活動,活動範圍主要在國內。

2.所得收入除用於與組織有關的合理開支外,應當用於經登記批準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或者非營利事業;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3、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

4.根據登記核準或者章程的規定,註銷後該組織的剩余財產用於公益或者非營利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讓給具有相同性質和宗旨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5.投資者不保留或享有投資於本組織的財產的任何產權。本款所稱投資者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九條

協會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該協會配備了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壹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者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三十二條

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應當聘請專業審計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報告。

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

第三十四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和撤銷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因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自身解散或者分立、合並需要註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六條

終止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並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批準。

第三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主持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協會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三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原章程於2009年4月3日經第二屆第壹次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第28條已經修訂,

於2011年4月6日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2011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