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市長:連壹民。
2011年12月24日
太原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發展環境,建設服務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
第三條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則,堅持簡政放權、精簡事項、優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則,逐步實現行政審批電子化管理。
第四條市政府服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辦)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全市行政審批實施的統壹管理和市政府服務中心的運行管理。
各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全市行政審批政策、制度和規劃,實施行政審批流程再造,組織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實施網上審批;
(二)負責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各部門委托的事項;
(三)負責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日常考核;
(四)負責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和指導。
(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市行政服務中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行政審批和提供公共服務的場所。按照“兩集中、兩到位”的運行機制,壹個窗口用於出入境、集中辦理、聯合審批。
第七條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設立行政服務中心。構建市、縣(市、區)、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四級政務服務體系。
第二章審批項目管理
第八條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行政審批項目進行清理,並將行政審批項目調整情況及時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和市法制部門備案。
對已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得繼續審批或變相審批。
法律、法規對行政審批條件作出具體規定的,行政部門不得擅自增設其他條件。
第九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規範和優化審批流程,並報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全部進入市行政服務中心實行統壹管理,未經市政府批準,不得在市行政服務中心以外受理。
暫時不具備準入條件的行政審批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應設立專業大廳集中辦理,並接受市政務辦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壹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和專業大廳應當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及其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請書示範文本等信息,並在市政府及各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三章審批方式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實行集中審批,將審批事項集中在壹個內設機構,全系統進駐政務服務中心,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辦理和送達。
第十三條行政審批部門應授權向政務服務中心派出首席代表,審批責任由首席代表和被授權部門承擔。
首席代表由行政審批部門主任擔任,負責本部門審批事項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實行統壹登記、聯合勘察、聯合審圖、聯合驗收、快速協調、同步審批的運行機制。其他項目逐步實行聯合審批。
第十五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實行限時審批制度。緊急事項由首席代表當場解決;首席代表應在承諾期限內解決承諾事項。需要專家論證、集體研究等程序審批的承諾,由首席代表組織協調。
第十六條重大投資項目、重點工程和外商投資(含港澳臺)及外商投資項目,提供綠色通道服務,由市政府辦公室統壹組織協調,重大問題由市政府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協調。
第十七條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實施重大項目全過程代理,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代理服務。
第四章網上審批管理
第十八條遵循網絡安全保護與管理並重的原則,按照外網受理、專網辦理、外網反饋、全過程監管的要求,逐步建立網上審批制度。
申請人通過外網進行查詢、咨詢、申報和預審;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在專網受理審批、傳遞信息、審核審批;審批事項網上審批後,可在政務服務中心現場發放。
第十九條無紙化審批。申請審批應當使用電子文檔,電子文檔不能滿足要求的,可以使用紙質材料。
第二十條統壹網上審批技術標準,推進網上審批系統與各部門、各縣(市、區)、開發區互聯互通、業務協同、聯動、信息共享。
第二十壹條逐步建立流動審批制度。通過移動智能終端,登錄電子審批網絡系統,了解審批進度和結果,實現網上簽報,實時監管重大項目。
第二十二條建立覆蓋全市各級政務服務中心和專業大廳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實時監控審批全過程。
第五章審批流程管理
第二十三條審批流程包括咨詢與預審、申報與受理、審查與審核、審批與報送、完成與交付等。
第二十四條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免費提供申請表文本,並將行政審批指南和申請表文本在窗口及其網站公布。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可以通過市行政服務中心或其網站申請行政審批和提交申請材料。
聯合審批事項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綜合服務窗口統壹登記,定時啟動並送達審批決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審批實行首問負責制和壹次性告知制。各窗口決定受理、不予受理、補正、退回或暫停計時的,應出具壹次性告知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對行政服務中心各窗口的書面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行政公署申請復核。
第二十八條行政審批應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允許行政相對人查詢。
第六章審批費用管理
第三十條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的,應在進駐行政服務中心的財政征收窗口繳納。
第三十壹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繳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收金額由綜合服務窗口統壹核定,實行壹票制。
第三十二條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應當出示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第七章政務服務中心管理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政務辦公室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體系建設,完善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提高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市政府政務辦應當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的標準化建設,制定標準化的政務服務規範和操作規程,建立全市統壹的政務服務標準化體系,確保政務服務工作有序運行、規範管理、公開透明、高效誠信。
第三十五條行政審批部門應選派熟悉業務、事業心強的人員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工作,並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如需調整,須經市行政公署批準。
第三十六條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受所在單位和市政府辦公室雙重管理。單位待遇不變,日常工作和績效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組織實施。評價結果納入派出單位年度考核體系。
第八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政務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市政務服務中心的日常管理,開展現場檢查和抽查、窗口單位自查、服務對象評價、行風監督檢查等工作。,從而促進服務質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八條市政務辦定期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送相關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並納入全市年度工作目標考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評、行政機關績效考評和民主評議範圍。
第三十九條市法制部門負責行政審批執法的監督檢查,並在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與行政審批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
第四十條市監察機關應進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督查室,應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查處不作為、慢作為和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壹條行政審批的實施和管理應當自覺接受人大代表、CPPCC、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行政審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府辦公室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縣(市、區)、開發區行政審批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公共服務事項的實施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 10 1起施行。太原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438+10月265438+10月發布的《太原市政務大廳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7號
《太原市政府政務公開規定》已經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李榮懷市長
2003年6月3日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政務公開,以政務誠信促進社會誠信,推進依法行政,加強社會和群眾監督,保障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務公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向社會公開行政權力運行的依據、過程和結果,便於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曉的壹種行政管理方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太原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務公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工作部門、機構、基層辦事處、隊伍、站),是政務公開的義務人(以下簡稱義務人),有依法公開政務的義務。
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依法獲取政務公開內容的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享有對政務公開義務人的監督權。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是政務公開的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監察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
第六條公開原則是政務公開,不公開除外。公示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公正和便於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公開或者獲取政務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利益。
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者限制義務人的政務公開活動,權利人依法行使獲取政務公開內容的權利。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務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務公開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政務公開不得收費,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內容披露
第十條義務人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權力內容:
(壹)本行政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工作目標的制定、執行和完成情況;
(二)政府的機構設置、職能確定及依據;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
(四)政府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五)行政管理權限、服務範圍、依據、程序、標準、承諾和結果;
(六)當地重大突發事件及其處理情況;
(七)承諾的重要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
第十壹條義務人應主動向社會公開財權方面的以下內容: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二)政府投資的社會福利事業;
(三)重大事項的資金分配;
(四)重大物資招標采購、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
(五)重要審計結果;
(六)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
第十二條義務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人事權利內容:
(壹)政府領導成員的分工和調整;
(二)政府部門和直屬機構副縣級以上幹部的任免、調整和年度考核結果;
(三)與公務員錄用有關的事項;
(四)政府機構改革和人事分配;
(五)其他應當公開的政務。
第十三條義務人應當主動公開下列內容:
(壹)行政行為的主體;
(二)行政行為的依據;
(三)行政行為的程序;
(四)行政行為的期限;
(五)救濟的方式和期限;
(六)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義務人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下列內容:
處罰的主體;
(二)處罰程序;
(三)處罰的依據;
(四)處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五)處罰結果;
(六)救濟的方式和期限;
(七)依法應當告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義務人應主動公開內部事務的下列內容:
(壹)領導成員廉潔自律情況;
(二)內部財務收支;
(三)人事管理和幹部選拔調整、職務晉升、獎懲等;
(四)招待費和差旅費的使用情況;
(五)內部審計的結果;
(六)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權利人有權向義務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以外的其他政務,義務人應當依申請向權利人公開。
第三章披露方式
第十七條推進政務公開的方式應當因地制宜,靈活多樣,以醒目、易懂、方便、高效、快捷為原則。
第十八條政務公開應當根據政務公開的特點,采取下列壹種或者多種方式:
(壹)建立統壹的政府網站;
(二)定期在政府公報上刊登,並公開發行;
(三)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進行發布;
(四)設立政務公開大廳、公開欄、桌牌、胸卡、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
(五)發放宣傳冊和卡片;
(六)定期或者不定期舉行政府新聞發布會和聽證會;
(七)開通政務公開服務熱線;
(八)便於公眾知曉的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公開政務,應當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壹)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向行政相對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並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事先告知行政相對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適用的程序以及作出決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處罰作出後,執法文書公開。執法文書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條依據本規定第十五條公開內部事務,按照義務人的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
第二十壹條涉及個人或者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應當實行正式決策前預公開制度,決策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議方案或者草案,在充分聽取意見並進行必要調整後再作決定。
第四章公開程序
第二十二條義務人不主動履行向社會公示義務的,債權人可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自收到公開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債權人申請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義務人應當予以指導。
第二十三條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公開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可以隨時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立即向行政相對人公開。
第二十四條債務人不自願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公示義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並及時告知申請人公示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第二十五條債權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公示的,義務人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公示的決定送達債權人。義務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者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中說明理由。公示時間自作出公示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申請書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4)申請時間。
口頭申請的,義務人應當制作筆錄。
第二十六條政務內容尚未確定是否屬於國家秘密範圍的,由承辦單位提出具體意見,經主管領導批準後,按照保密規定的時限和程序,暫緩公開。
擬暫停的政務事項的性質或者密級確定後,應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予以公開。
第二十七條義務人根據政務公開內容的規定,只能向權利人收取檢索、復制等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章監督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務公開主管部門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壹)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所有義務人的政務公開情況;
(二)在義務人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其工作人員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以暗訪的形式,及時了解政務公開義務的實施情況;
(四)通過民主討論日,以信函、問卷等形式向權利人發放。,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五)以公開簡報的形式,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六)設立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意見箱,及時告知投訴和舉報人處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工作的部門定期對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進行考評。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部門和其他部門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批評或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公開內容、方式、程序和時限規定的;
(二)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
(三)公開虛假政務的。
第三十壹條義務人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政務內容,給權利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政務公開義務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或者法制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權利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