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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教授治學,教授治校?

教授治學與教授治學:壹個悖論關鍵詞:教授治學;教授辦學;治理;學術?

中國圖書館分類號:G640?文件識別碼:a?文章編號:1672-0717(2015)01-0064-05?

收貨日期:2014-11-20?

教授治校和教授治校壹直是我國學術界爭議較大的話題,至今學術界也沒有達成共識。2010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 2020年)》提出,“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這是國家官方教育文件中首次出現教授獎學金的概念。這種提法明顯突出了教授的學識,淡化了教授的學識。有學者壹針見血地指出,“教授治學”是壹個非常巧妙的概念。壹方面安撫教授參與大學管理的意願,另壹方面不破壞大學中的基本領導結構,保護現有權力持有者的既得利益”[1]。官方對教授治學的肯定和學術界對教授治學的呼籲產生了壹種觀念上的沖突和矛盾,進壹步激化了教授治學和教授治學的爭論。分析教授與教授的關系,既要擺脫兩者完全對立的框架,又要避免兩者絕對等同的模式,更要超越兩者之間的話語之爭,看到其背後的本質是對中國大學內部治理結構和治理模式的思考和探索。?

1.獎學金,學校管理和大學治理?

從歷史上看,教授治理起源於中世紀大學的學者自治,壹直是西方大學的治理傳統。然而,在中國高等教育的發展過程中,職業化是壹個本土化的概念,有著深刻的中國語境和現實背景。“我國大學教授治理制度的建立仍然是由政府主導的,而不是像西方大學教授那樣通過自己的鬥爭來爭取”[2]。教授治校的思想最早見於我國民國初年頒布的《大學令》。1912年,時任中華民國教育部長的蔡元培主持頒布了《大學令》。當時的教授治校制度主要表現在理事會和教授會的設置上。根據大學令,理事會由校長、學長和各學科教授代表組成。需要考慮的事項包括:(1)各種學科的設立與廢除;(2)講座的類型;(3)大學內部規則;(四)審查大學生成績和學位申請者資格;(5)首席教育幹事和大學校長之間的協商活動;(6)如果委員會對有關高等教育的問題有任何意見,它可以向教育部長提出建議。教授會議由學科教授組成,審議內容包括:(1)學科課程;(2)學生實驗項目;(3)考查大學生本科目成績;(四)對提交論文和申請授予學位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5)首席教育官和大學校長就該事件進行了磋商[3]。這壹規定是在1917年蔡元培就任北大校長後正式實施的。?

然而,教授職位在中國高等教育史上只是曇花壹現。蔣夢麟1930出任北大校長後,很快被教授職位取代。蔣夢麟上臺後,拋棄了蔡元培“教授治校”的思想,頒布了《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將教務與行政分開,提出了“校長治校、教授治校、學生治學、職員治校”的辦學方針[4]。蔣夢麟主政北大時,大學理事會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校務會議。校務會議和行政會議決定包括大學預算、部門的設立和取消以及大學各種內部規章在內的重大問題。《國立北京大學組織大綱》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秘書長、校長、圖書管理員、各校校長、各校系主任及全體教授、副教授推選的若幹代表組成,以校長為主席”;執行理事會“由校長、院長、秘書長和學校負責人組成,由校長擔任主席”;此外,還規定“各學院的院長、秘書長、課程主任、圖書管理員由院長從教授中聘任”[5]。這壹系列規定將大學治理中的人事權和決策權與校長融為壹體,教授在學校事務中的治理地位日益下降,越來越局限於管理學術而非學校。蔣夢麟校長認為學術和行政是兩種完全不同的事務,學者和行政人員需要具備不同的素質。在大學治理上應該把學術事務和行政事務完全分開,讓學術歸學術,行政歸行政,從此開始了中國大學教授和行政人員的對立。?

教授研究的合法性來源於專業權威,即高深知識的力量。學術事務中的權力主要來自淵博的知識,淵博的知識不僅是學術組織的基本要素,也是學術治理的前提和基礎。無論大學處於什麽發展時期,“只要高等教育仍然是壹個正式的組織,它就是壹個控制先進知識和方法的社會機構。”它的基本材料在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在所有民族中更深刻的那部分文化的深刻思想和相關技能”[6]。教授作為高深知識的集大成者,對人才培養、學科建設等學術事務有著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最了解高深知識的內容,因此最有發言權。另壹方面,教授治理的合法性來源於利益相關者理論。教授作為學術組織的重要利益相關者,有權利也有必要治理學術組織的事務。做學問是學術人員與生俱來的權利和工作,也是學術組織的內在要求,所以很少有分歧和爭論。目前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圍繞教授是否應該辦學以及學習與辦學的關系。?

事實上,學術與學校管理從源頭上看並沒有直接的必然聯系,兩者之間的聯系源於學術活動的組織。學術意味著管理學術事務的權利,是壹種知識權力;而治校則是指對學術組織的管理權,這是壹種組織權力。大學本質上是教學和科研活動的集體組織,即有組織的知識生產和傳播場所。根據學術自由原則,純學術活動應歸學者管轄,不應納入學術組織的管理範圍。學術人員的個體活動因使用學術組織中的資源而受到約束,因此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只有當學者必須在學術組織中開展研究,即學術必須在學術組織中實現時,研究學術才會與治理學術相關,學術才會與學術組織治理(辦學)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