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公證機構、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相關單位:
為進壹步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根據《關於進壹步促進合肥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合府發〔20265438〕1號),現就新建商品房公開銷售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自2021年4月6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登記購房人數與本市市區可售住房數之比大於(含等於)1.5的房地產,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托公證機構進行搖號公證。選房應當使用公證機構提供的電腦搖號軟件,公證產生的費用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第二,選房要堅持剛需購房者優先的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通過公證搖號選房時,應當為剛需購房人提供不低於當期待售房源的30%。剛需購房參加搖號的,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登記購房人符合我市住房限購政策;
2.已登記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無自有住房,且登記之日前無房屋過戶記錄;
3.購房登記之日前3年內在市區有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
4.登記購房人登記之日未滿35周歲(以身份證記載的年齡為準)。
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制定經過公證的搖號公開銷售方案,方案應當包括房源數量、公證機構名稱、搖號方式及相關流程等內容。搖號方案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並在組織搖號前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司法局備案。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開盤銷售前制定購房登記細則,明確購房登記的起止時間、地點(登記網站)和條件。購房登記規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設置僅有利於知情人和特定關系人的登記條件;不得設置任何形式的捆綁銷售、價外收費等註冊條件;不得為剛需購房人設置首付超過金融機構確定的貸款首付比例的登記條件。購房登記規則應當在購房登記前在售樓現場及相關網站公示。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壹次性公示當期準售房源,並及時組織購房者登記,登記期限不少於3天(72小時)。購房登記采取網上登記方式,登記購房人上傳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戶籍證明等購房資格證明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已登記購房人是否符合限購政策進行核查,對不符合限購政策的已登記購房人不予登記。已登記購房人自本次登記之日起,直至搖號選房結果公示,不得參與其他項目購房搖號登記。
六、購房登記截止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照剛需購房者和普通購房者編制《登記搖號名單》,在銷售現場公示後交付公證機構,並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及市司法局。公示時間不少於2天。
登記期內,符合登記細則要求,且登記購房人數與當期可售房源數之比小於1.5的住房,經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批準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但不得改變登記細則設定的條件,否則應按本通知要求重新進行購房登記。
7.公證機構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主持公證搖號,邀請3至5名登記購房人代表參加,搖號應全程錄像。搖號排序結果經公證機構確認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現場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2天。
八、搖號的步驟。(1)搖號選房資格。1.剛需購房人搖號選房資格,選房資格數量不得低於待售總房源數量的30%。剛需購房人數少於待售房屋總數30%的,所有剛需購房人直接獲得選房資格;2.普通購房者會進行選房資格搖號。剛需購房人未能中該類別搖號,可參加普通購房人類別搖號。合格名額與待售總房源數的比例為1:1;3.未中簽選房資格搖號的登記購房人參加補充選房資格搖號,補充選房資格搖號名額為待售總房源數的20%;4.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交搖號選房資格和置換選房資格的相關材料,進行購房資格審核。搖號選房資格的購房人未通過購房資格審查的,按照搖號順序依次遞補通過購房資格審查的購房人。(2)按照選房順序搖號。獲得選房資格並通過審核的購房人統壹搖號選房序列,根據搖號結果生成的序列為選房序列;獲得補充選房資格並通過審核的購房人的搖號順序也排序為補充選房。
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根據搖號選房排序(包括置換選房排序)結果依次組織選房。選房人未在公示時間內選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出具聲明,公證機構確認後視為放棄選房。
十、選房結束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網站和相關網站公示選房結果,公示時間不少於3天。註冊購買人、搖號購買人和合同簽訂人應當壹致,不得變更。搖號購買的房屋,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上市交易。
十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公證搖號選房結束之日起10日內,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提交搖號排序和選房結果公證、棄房選房名單和棄房承包人名單。
十二、登記購房人應當如實登記家庭房產信息,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購買資格或優先搖號資格的,3年內取消其搖號購買登記資格。通過公證搖號選房後2次放棄購房的登記購房人,自最後壹次選房結束起暫停購房6個月。
十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遵守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本《通知》的要求,落實選房措施,不得無故拒絕購房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壹經查實,將暫停其本次開盤銷售商品房的網簽資格。
十四、公證機構應制定公證規則。舉辦搖號公開銷售商品住房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合理。對在公證搖號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市司法局將根據新建商品房公開銷售公證的發展情況進壹步補充和完善相關規定。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十六、《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和巢湖市可參照執行。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
2021 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