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老年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中國老年學學會(GSC)。
第二條本學會由從事老年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老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成立,經國務院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從事老年學研究和咨詢服務的全國性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指引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組織和團結全國老年學專家、學者和工作者,從中國實際出發,開展老年學學術研究,開展咨詢服務活動,發展老年學事業,為政府制定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智力咨詢。
學會在學術研究過程中,堅持中國* * *產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方針,把學會打造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老年學學術團體。
該學會是國際老年學學會的團體成員。在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加強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老齡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所研究領域為老年學,主要學科為老年學、老年醫學、老年醫學和社會老年學(包括老年醫學、老年醫學、老年社會學、老年醫學、老年醫學等。).主要任務是:
(壹)制定研究所學術研究和咨詢服務工作計劃;
(二)組織和指導會員開展老齡問題社會調查;
(三)組織老年學學術研究和咨詢服務,開展國內外老年學學術交流;
(四)開展老齡和老年學知識的宣傳和專業培訓;
(5)發展會員組織,組建壹支高水平的專兼職相結合的老年學研究隊伍;
(六)為團體會員及其直屬專業委員會提供專業指導,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和研究成果推廣;
(七)總結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評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優秀科研成果;
(八)編輯期刊、通訊及相關書刊的版本;
(九)接受政府委托的任務,開展有關方面的業務咨詢,就老齡事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十)承擔國際老年組織委托的符合我國憲法和法律的科研任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學會以發展團體會員為主,根據需要和條件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地區和城市的老年學學會,全國性老年學專業學術團體,老齡研究機構,老齡工作部門,大型企事業單位從事老齡研究和工作的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學會成為團體會員;
(二)凡認可學會章程,熱心老年醫學研究,具有壹定的老年醫學理論基礎、學術研究能力和老齡工作經驗,發表過有價值的老年醫學論文或作者,均可申請成為學會個人會員。當選為學會理事、受聘為學會名譽理事的,為中國老年學學會個人會員。
(3)凡有本社團體會員的地區和單位,原則上本社不再直接吸收個人會員,個人會員由團體會員吸收管理。
(四)被保留或單獨吸收為國家級學會的個人會員,在每五年壹次的學會換屆選舉中,都要重新登記確認。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個人會員須由兩名學會會員介紹);
(二)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3)批準通知書須由學會辦事處發出。
第十條社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對學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四)有權參加學會的學術活動並受到表彰和獎勵;
(五)有優先獲得本學會相關出版物、學術資料和服務的權利;
(6)社團成員可自由自願辭職。
第十壹條社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學術活動,主動向社會提交研究成果和報告,反映情況;
(四)維護本社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照規定按時繳納社團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會。連續二軍成員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團體會員、專業委員會代表、有關地區和單位推薦的理事候選人、特邀個人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社理事會理事;
(三)推薦學會名譽會長;
(四)討論和決定本學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五)審議和批準學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出席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其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學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顧問和名譽理事;
(十壹)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十二)討論和決定本學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理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所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在2月大會上經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學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社會資金來源為:
(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二)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三)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資助的;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所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社團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社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社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社團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社的動議必須經社員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社團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社團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社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8月24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1999。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