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的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促進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弘揚情義、誠信、開放、創新的徐州精神,建設整潔環保的生活環境、便捷高效的服務體系和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規範、倡導、鼓勵、獎懲並舉、註重培育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並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報告。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宣傳。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公眾人物和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文明行為重點倡導和規範第九條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壹)遵守公共禮儀,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
(2)點菜、取餐適量,飲酒、勸酒適量,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主動為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
(4)旅遊時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5)鄰裏之間要團結互助,和睦相處,維護公共空間秩序,愛護公共環境;
(六)遵守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誠實守信,辦事公道,對社會有貢獻;
(七)樹立良好家風,勤儉持家,尊老愛幼,營造平等和諧的家庭氛圍;
(八)摒棄舊的條條框框、風俗習慣,抵制攀比之風,厲行節約,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九)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踐行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垃圾對環境的危害;
(十壹)其他有利於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第十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積極參加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唱、奏、用國歌。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遵守經營服務者設置的引導標誌,依次排隊;
(二)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開展廣場舞、散步等娛樂健身活動,控制音量,避免打擾他人;
(三)避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的經營活動;
(四)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註意觀看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電梯先進後出,上下樓梯和自動扶梯靠右使用;
(六)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設備時,避免外界噪聲幹擾他人;
(七)維護公共秩序的其他行為規範。第十二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1)不隨地吐痰、便溺或亂扔垃圾;
(二)在公共* * *場所指定位置發布信息,不隨意塗寫、張貼;
(3)愛護公共衛生設施;
(4)在公共場所咳嗽或打噴嚏時應掩住口鼻,患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戴口罩;
(五)患有傳染病時,按照有關規定配合實施相關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並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六)在不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時,合理避讓他人;
(七)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