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天津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作用,提高天津市建築業整體技術水平和科學決策水平,促進建築業科技發展,根據《天津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建設發展和工作需要,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按不同專業領域設立技術咨詢專家委員會,簡稱天津市×××××(如建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市建委聘任,是科學技術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第三條專家委員會由天津市建築業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其他技術領域的專家。
第四條專家委員會的宗旨是發揮人才聚集優勢和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在研究制定天津市建築科技發展戰略、探討技術發展途徑、確定技術研究重點等方面發揮決策咨詢作用;承擔科研項目的論證、開發研究、鑒定和推廣,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推動建築業的技術進步。
第五條科技委管理專家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科技委辦公室統壹協調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安排。
第六條各專家委員會由市建委提出,征求專業歸口局、集團公司等相關單位及本人意見後,由市建委統壹審批成立。專家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各專業所轄局、集團公司等相應協辦單位。
第七條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壹)了解、掌握和研究建設領域的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科技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年度科技計劃和重大科技項目;
(三)參與重大項目及其規劃設計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審查;
(四)承擔科研項目的論證,參與科研項目的研究和鑒定;
(五)組織科技成果和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
(六)承擔國家、行業和地方建設法規、標準的編制、修訂和評估工作。承擔企業標準的審查工作;
(七)承辦市建委委托的專項工作。?
第八條專家委員會壹般由20至40人左右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1人。主任和副主任由本專家委員會成員通過民主協商產生,秘書由主任選定。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可設立若幹專家組,並確定專家組組長負責全組工作。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範圍內具有領先的技術水平,具有紮實的專業基礎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並有壹定的知名度;
(二)作風正派,學術道德良好,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責任心強,熱心建設科技工作,願意為建設發展服務;
(三)獲得過相應的建設項目獎和國家、地方科技進步獎,在工程建設和科學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70歲以下,在職和退休。
技術人員中,50歲以下的專家應占壹定比例。
第十條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向市建委、科委和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參加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期間可以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保留個人意見和建議;
(三)優先使用科委編輯的有關科技信息;
(四)可以自願退出專家委員會。
第11條專家委員會成員的義務:
(壹)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科學技術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二)積極參加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的活動。努力完成分配的所有任務;
(三)未經批準,個人不得以科委和專家委員會的名義從事各種科技活動;
(四)向科學技術委員會和專家委員會提供有關科技信息,對先進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提出建議;
(五)及時總結科技工作經驗,支持科委科技文獻資料的編輯工作,辦好《天津建設科技》雜誌。
第十二條專家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聘書由市建委頒發。每屆任期五年,專家委員會和科學技術委員會同步換屆。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情況,專家委員會成員可連續聘任。根據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每年可更換部分委員,解聘和新聘均由市建委批準聘任。
第十三條對表現突出、工作成績顯著的專家委員會成員,科學技術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專家委員會在咨詢、評估等活動中,不得接受超出政策規定的報酬和其他饋贈。
第十五條專家委員會成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管理辦法的,應當從名單中除名。
第十六條各專家委員會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專家委員會章程,規定工作程序等事項,管理委員會工作。專家委員會章程應報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批準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市建委科學技術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