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海事可以給合作調查黑名單的船舶發簽證嗎?

海事可以給合作調查黑名單的船舶發簽證嗎?

海事不為被查處和列入黑名單的船舶辦理簽證。

“黑名單”,即“重點跟蹤船舶名單”,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船舶采取的監管措施。海事管理機構將在每個港口對列入“重點跟蹤船舶名單”的船舶進行檢查。海事局對“重點跟蹤船舶”的簽證沒有限制,符合條件就應該給予。“重點跟蹤船舶名單”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海事局網站上查到。具體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海事局關於印發〈重點跟蹤船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2013號)。

國內航行船舶入境簽證業務流程

壹.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第三十四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

(八)《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

(9)《關於發布……和……的通知》

二、工作職責

接收人負責船舶入境簽證的受理和審核,相關資料的歸檔,帳冊的登記,相關信息的傳遞。

第三,工作流程

(1)驗收

1.受理人收到國內航行船舶入境簽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是否屬於本機構管轄範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簽證簿和船舶簽證簿中的船舶簽證申請表;

(2)船舶電子信息卡(適用船舶);

(三)船舶國籍證書及其復印件;

(4)船舶檢驗證書及其復印件;

(五)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

(6)船員適任證書及其復印件;

(7)防止油汙證書及其復印件(適用船舶);

(8)船舶安全管理證書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性證書復印件(適用船舶);

(9)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及其復印件;

(10)港口費繳納或免除證明;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核準申報單(適用船舶);

(12)船舶營運證及其復印件(適用船舶);

(13)委托證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證書信息已由海事管理機構記錄在船舶簽證簿或者存儲在船舶電子信息卡中的,可以免於提交。

2、資料齊全、證件齊全的,接收人應當受理並審查。

3.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者不屬於本機構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在簽證簿簽證欄簽註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和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提交申請人,告知不需要申請或者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4.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允許其當場更正。

5.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並向申請人出具《海事行政許可補正通知書》。

6.申請人提交的復印件經審查與原件壹致的,應當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印章,註明接收人和日期,原件退還申請人。

(2)審計

1.經審核同意後,接收人應當在船舶簽證簿的簽證欄內簽註準予簽證的意見,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和日期,並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2、受理審核不同意的,在船舶簽證簿的簽證欄簽註意見和不予簽證的理由,填寫海事行政執法證號、海事管理機構代碼、日期,加蓋船舶簽證專用章。

(3)處理和告知

1.收貨人應當當場將船舶簽證簿交給申請人。

2.收貨人發現船舶簽證簿中未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的,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和《船舶簽證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船舶簽證簿中核對並記載船舶證書和船員證書相關信息。

3.處理完畢後,接收人應及時登記並將相關信息發送給現場監督部門/人員。

(四)備案

收貨人應及時將船舶進(出)口簽證申請表、申請材料、船舶簽證簿簽證欄頁等材料歸檔。

四、執法的主要標準

(1)相關申請材料的內容完整、規範。

(2)證件審查要點:

1,船舶國籍證書是否合法有效,證書有效期不超過五年;臨時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壹年;檢查國籍證書中的船舶概況是否與船舶檢驗證書壹致。

2.適航證是否在有效期內,貨船適航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客船適航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檢查適航證書中的船舶航區與船舶實際航區是否壹致。

3.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應當持有防止油汙染證書。檢查證書是否有效,是否進行了法定年檢。證書有效期最長為五年,證書有效期滿前後三個月內進行法定年檢。證書應附有附件。

4、船舶噸位證書長期有效;註意檢查船舶簽證簿填寫的總噸位和凈噸位是否與證書壹致。

5.船舶載重線證書:船長小於20M的船舶可免;船舶載重線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並在證書有效期滿前後三個月內進行法定年度檢驗。

6.壹般情況下,客運定額憑證長期有效。臨時載客定額證書有效期為壹個航次或不超過3個月。

7.拖航證書,單程壹次。

8.《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和《船員適任證書》的有效期與國籍證書相同;配員證書的航區限制和航線限制是否與適航證相對應;根據證書核對船舶配員情況,與船員適任證書、簽證報告壹並核對,特別是比較GMDSS操作員設備和適任證書的航區、噸位、主機功率、用途,以確定是否符合實船,是否符合適航證和配員證書中的要求;航線上的船舶可按證書後備註欄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根據船員服務船的類型、航區、噸位、功率等實際情況,檢查船員適任證書是否適合該船,重點檢查證書上的限制事項。

9.《文件》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以年度審核為準;《安全管理證書(SMC)》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以DOC和中間審核為準。

10,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檢查自船舶最近壹次安全檢查之日起是否已滿六個月,是否符合97項安全檢查規則規定的不受六個月限制的要求,是否連續兩次以上由同壹海事管理機構實施安全檢查,以確定是否需要檢查;檢查最近壹次檢驗報告中是否有需要在香港糾正的缺陷或已糾正但未復檢的缺陷,以確定是否需要在香港復檢;

11.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適裝證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包括:

(壹)海上散裝運輸船舶防止有毒物質汙染證書;

②海運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③海運船舶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四)內河船舶散裝裝載危險化學品適裝證書;

(五)內河船舶散裝運輸液化氣體適裝證書;

⑥應註意檢查證書附件中是否註明船舶實際承運的貨物名稱;

⑦大型設施和水上移動平臺的拖航適任證書或相關檢驗證書;

⑧檢查其他相關文件:如經批準的《船載危險貨物申報單》、有效的保險文件和證明文件、水上拖航作業許可證等。

(3)船舶因避風、待潮、補給等原因臨時進港或航經港區水域的。,不需要申請船舶入境簽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執行相應職務的船長或船員發生變化;

2.上下車乘客;

3.裝卸貨物。

3.駁船拖航隊中途要加卸駁船時,加卸的船舶要辦理船舶簽證,駁船拖航隊其他船舶不再辦理船舶簽證。

(4)老舊運輸船舶入境簽證:老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舊運輸船舶管理條例》中的老舊海船和老舊河船。該類船舶除辦理壹般簽證手續外,還應提交船舶營運證(國內航線)或國際航線(國際航線)批準文件,符合特檢的船舶還應查驗特檢。

(五)船舶憑IC卡申請入境簽證:

1.首次持卡申請入境簽證時,船舶應持IC卡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簽證管理條例》規定的資料申請簽證。接待人員應核對ic卡中船舶的基本信息,將船舶證書、船舶配員、安全檢查、進出等信息輸入IC卡。今後申請簽證時,船舶應提供船舶IC卡、簽證簿和船舶安全檢查記錄簿進行簽證申請。

2.註意事項:

(1)相關船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書或證明文件;

(2)壹艘船只能持有壹張IC卡。如發現船舶同時持有兩張或兩張以上IC卡,應立即暫扣IC卡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3)船舶IC卡信息與簽證簿或相關證件信息不壹致的,應查明原因,原則上以簽證簿和證件信息為準;

(4)船舶IC卡或IC卡在換證期間遺失的,可按簽證規則要求簽發簽證。

(六)申請人應當在船舶到達後24小時內申請入境簽證。船舶在到達前24小時內已向預定目的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情況的,入境簽證可與離境簽證合並辦理。船舶或其經營人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申請船舶簽證,通過電報、電傳、傳真、手機信息、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報告船舶進港情況。,並在船舶航行(岸)日誌中做好相應記錄。報告內容應包括船舶的名稱、類型、尺度、總噸位、吃水、客貨載運情況和擬靠泊地點。

(七)船舶簽證由船舶或其經營人申請。拖輪可以由拖輪或其經營人申請,也可以由拖輪或其經營人代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請船舶簽證。

(八)對船舶簽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懷疑或者接到相關舉報的,接待人員應當組織現場核查。

(九)船舶簽證數據應當按照規定錄入相關海事業務管理系統。

(十)進港簽證時,發現船舶有違法行為,應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十壹)當場辦理船舶入境簽證。

(十二)受理材料齊全合格,許可程序符合規範,受理登記明確。

(十三)印章使用正確規範,賬冊記錄和檔案收集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