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最近7天曾在國內高風險區居住的回國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對最近7天曾在國內中風險區居住的回國人員采取“7天居家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對過去7天在國內低風險地區居住的人員,實行進場後3天內核酸“三天三查”(落地查“+“三天兩查”,間隔24小時以上),提倡進場後3天進行“居家健康監測”,做好個人健康監測。
2.對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近7天采取“7天集中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
3.對近7日內曾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吐魯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居住的人員采取“7日集中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對近7天內居住在除烏魯木齊、吐魯番、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以外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人員,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
4.對最近7天在天津市靜海區、西青區居住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
5.對6月18日零時起在青海省西寧市居住的人員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對過去7天在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居住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
6.對最近7天曾在四川省高危地區所在區(縣)居住的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對最近7天在四川省廣元市除高危地區以外的區(縣)居住的人員,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
7.對近7日內居住在甘肅省白銀市、蘭州市、慶陽市、隴南市、酒泉市瓜州縣除高危地區外的人員,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對近7日內在甘肅省除白銀市、蘭州市、慶陽市、隴南市、酒泉市瓜州縣以外居住過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
8.對山西省近7天內有高風險區域的區縣采取7天集中隔離;對居住在山西省太原市、運城市、大同市、臨汾市的歷史居民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但高風險區所在的區縣除外。
9.對近7日內曾在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武江區、深圳市羅湖區、福田區、寶安區、龍崗區居住過的人員,采取“4日居家隔離+3日居家健康監測”措施,但中高風險區除外。
10.對除中、高風險區外,近7天內曾在河南省鄭州市、洛陽市伊川縣、欒川縣、平頂山市汝州市居住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
11.對10月18日零時起在湖南省邵陽市邵陽縣居住的人員,采取“7天集中隔離”的醫學觀察措施;對6月18日零時起在湖南省邵陽市除邵陽縣及高危地區以外居住的人員采取“3天集中隔離+4天居家健康監護”措施。
12.對10年10月23日零時以後在安徽省合肥市居住近7日的,采取“7日集中隔離”措施;對65438年10月23日零時後近7天內居住在安徽省(不含合肥市)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
13.對居住在雲南省瑞麗市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測”的措施,7天內除高中風險區外。
14.對10月18日零時起在鹹陽市三原縣、涇陽縣居住的人員實行“4天居家隔離+3天居家健康監護”措施;自65438年6月+10月18日零時起,對除中高風險區和三原縣、涇陽縣外,在鹹陽市居住過的人員,嚴格執行“三日兩檢”(間隔24小時以上)措施。對從鹹陽經我市轉往其他城市的人員,除中高風險地區和密切接觸者外,可在“壹站兩站”和交通檢查站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免費進行壹次核酸采樣和登記信息後方可通過。
15.對10月21日零時起在漢中市城固縣居住的人員,采取“4天居家隔離+3天健康監測”的控制措施。
在1至15的措施中,上述地區的回國人員不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運送至目的地(居住地)隔離場所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西藏、內蒙古地區海歸初始管控時間從其在我市落地時算起,其他地區海歸初始管理期限從其離開上述地區時算起。
上述區域和控制措施的清單將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後將及時更新。
第二,積極配合“落地檢查”和“落地檢查”
通信大數據出行卡顯示,近7日內曾在省外居住的人員和曾在省內疫情城市居住的人員,應主動配合落地查驗(48小時核酸檢測證明、陜西壹碼通、大數據出行卡)、落地查驗(即查驗即走,不等待檢測結果)等措施,嚴格按要求完成落地核酸查驗和“三日三檢”(“落地查驗”+“進場後三日內”)。如果不能按時完成核酸檢測,會彈出窗口或者分配黃色代碼(按要求核酸檢測壹完成就放行)。到達城市後,進行為期3天的自我健康監測。在此期間,您將盡量減少外出,嚴格執行“四不”:不組織或參加線下會議、線下支教等集體活動,不進入舞廳、浴室、電影院、網吧、學校等重點機構室內封閉場所,不參加聚餐。提倡分別在第五天和第七天做核酸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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