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為了當事人保留繼承房屋的所有權,辯護律師振振有詞地得償所願。

為了當事人保留繼承房屋的所有權,辯護律師振振有詞地得償所願。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法定繼承權是壹項基本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妳永遠不知道明天和事故哪個先來。家人不幸去世,法庭上爭奪財產,不顧手足之情的案例比比皆是。面對繼承糾紛,如何合理繼承遺產是本案中最受關註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面對父母的不幸離世,不顧手足之情的親人惡意剝奪了他們的財產。經過代理律師的多次努力,他們終於為當事人爭取到了房屋的所有權,且看案例來說明代理律師的巧妙辯護。

案情簡介

案由:繼承糾紛

公訴機關: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原告:肖克,女,漢族。

被告:大雄(本案委托人),男,漢族。

辯護人:

被告人梁肖,男,漢族。

案件摘要:

老李和老劉是夫妻,他們有三個孩子,分別是大兒子大雄、女兒小珂和二兒子梁瀟。老李死於2006年10月6日5438+0,老劉死於2006年10月23日5438+015。他們都沒有留下遺囑。

現有爭議財產:

1.北京市朝陽區方平村288號院的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在老劉名下,家庭戶籍人口5人,分別是老劉夫婦、二兒子梁肖和大兒子大雄。該部門是由劉某英夫婦在1986建成,後由李某3在2001建成,老李夫婦在1999建成。小珂1997搬回醫院,住2018。大雄在妻子張某鳳去世後搬回了醫院。梁瀟婚後住在1979,1986後搬出。現在她已經搬回來了。

2.方平村411號醫院相關拆遷收益:1998購買,登記在老劉名下。2006年,騰退工委對該房屋進行拆遷,拆遷補償款為55,565,438+034.09元。2006年,老劉寫了壹份房產過戶書,確認房產過戶到梁瀟名下。梁瀟與騰退工委簽訂了《方平鎮綠地騰退安置補償協議》,梁瀟得到安置。

小珂主張:

1.關於方平村288房,要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分割被繼承人老劉名下的財產。

2.關於方平村411號院:我對梁肖的主張無異議。

大雄聲稱:

1.關於方平村288房:我不同意小可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房產不屬於遺產。同時提供書面證據作為證據:“平房大隊負責同誌:我叫老劉,是方平鄉方平村村民。我住在288號,我現在住的四合院屬於我。現在房產在2002年底賣給了我的大兒子大雄,現金已經支付。這房子是大雄的,和別人沒關系。特此向平房大隊說明。”上面有“老劉”的親筆簽名,日期是2003年3月。為了證明書面證據的真實性,大雄申請了證人作證。

2.關於方平村411號院,主張將方平村411號院相關拆遷利益分割到梁瀟名下。

李3主張:

1.關於方平村288房:同意小可的訴訟請求。

2.關於方平村411號院,我主張我的個人房產位於方平村411號處,並提交產權變更協議作為證據。這份協議的簽字是老劉和梁肖寫的,簽字日期是1年7月。右上角有村委會的印章和手寫確認書,上面寫著:“我們就北京市朝陽區方平鄉方平村村民老劉及其兒子梁肖的產權變更事宜達成壹致意見。1997年,梁肖失去了妻子,回到了方平村。沒有住房,而且住房確實困難,戶口也不在普通村。因此,梁肖於1998年7月28日以其母親老劉的名義在方平村購買了壹套房屋,房號為411。房子的實際投資人是梁肖,所以房子的產權屬於梁肖,他申請了證人出庭作證。

試驗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繼承權以繼承的存在為基礎。本案中,應當否認老劉生前組織過家庭,兩處房產是否應當認定為老劉名下的遺產,是爭議的焦點。在這方面,提出了以下論點:

1,大雄、小可、梁瀟的戶口目前不在村裏,也不是村集體組織成員,難以認定與老劉有* * *關系;

2.根據老劉寫的相關聲明,可以認定老劉已經同意411號平房的相關安置補償利益歸梁肖所有,平房288號房歸大雄享有;

綜上,本院認定方平村288號房產老劉生前已受處分,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小柯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肖克負擔(已交納)。

律師的分析

律師聲明: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

1,是否進行超額財產?

2.288號房是否屬於死者遺產?

本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實施了過度的財產所有權。只有老劉簽名給村大隊的手冊,註明288號物業屬於大雄,老劉文化程度有限,只能寫自己的名字。沒有其他證據。所以給本案的判決帶來了很大的限制。

本案中,律師收集了多份間接證據,並申請了壹些了解情況的證人出庭,包括原被告的長輩和當時負責住房問題的村領導,說明了老劉當時的真實說法。最後通過大量的間接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根據證據鏈,法官判定房屋已經拆遷,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保全當事人即將拆遷的房屋,使當事人順利獲得拆遷利益。

本案的結論

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但繼承權是以繼承的存在為前提的。本案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保護了拆遷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決定因素是,劉手寫證據形成時,醫院內的房產已歸李1所有,288號房產未被認定為劉的遺產,有繼承該房產的可能。處理繼承權糾紛的第壹步是確定繼承範圍,沒有確定繼承範圍就不能進行繼承;第二步,確定是否有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如果沒有法定繼承,就要明確繼承人的範圍和遺產分配原則。這個很專業。如果妳也在經歷繼承糾紛,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確定自己可以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