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聾生出走的原因
任何現象都有其根源。分析聾啞學生出走的原因,可以為家庭、社會和學校采取有效措施預防聾啞學生出走提供依據。聾啞學生離開的原因可以歸納如下:
1,自身原因。日本學者橋本正雄在《教育心理學》壹書中指出:“聽障兒童思想交流困難,社會經驗狹窄。因此,總的來說,他們在社會情緒各方面的行為特征都明顯落後於正常兒童,主要特征是膽怯、過度順從等。”正是因為他們具有上述特點,所以在生活中往往表現出抗誘惑能力差,好奇心強,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今天,鄰裏周圍的同齡人紛紛外出打工?這些現象很快引起了他們的註意。此外,聾啞學生入學較晚,年齡較大。在盲目模仿和好奇心的驅使下,他們也想出去感受壹下“外面的世界”。
2.缺乏教育。為聾人創辦學校並給予特殊教育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標誌。然而,目前的教育模式仍有許多不足之處。第壹,沒有系統的法律教育課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為聾啞人編寫的適合他們身心認知特點的法律教材。對聾啞學生的法制教育要麽不開展,要麽還停留在思想品德課道德要求的範圍內,難以上升到知法守法的層面。第二,封閉式管理多,開放式教學少。目前在聾啞人早期教育中,幾乎所有的聾啞學校都采取封閉式的教育管理,動機是好的,害怕安全事故或者防止聾啞學生出逃或者被騙。但結果是聾啞學生長期生活在哮天的土地上。他們自我封閉,逐漸形成某種默契和唱衰,以至於只相信聾啞人,從心理上抑制與正常人的交流,使聾啞人有可能結夥。三是部分教師教學方法簡單,責任心不強。客觀來說,相對於普通教育,聾校的教學壓力和任務相對較輕,壹些老師在這種寬松的環境下養成了壹種慣性。在教學中,我們只想過得去,不要太辛苦,不要太有功,但也不要太差。特殊教育新聞和聾校德育缺乏創新理念。我們還是采用傳統的“填鴨式”教學方式,只是完成任務,不管學生接受不接受。沒有感情的教育是軟弱無力的教育。每個人都需要愛,愛可以創造很多奇跡。聾啞學生更是如此,這就要求教師既是嚴師又是慈母,處處像關心自己的孩子壹樣關心、體貼、愛護學生;時刻了解他們的學習、生活和思想動態,消除他們的心理障礙,達到育人的目的。但是,壹些教師缺乏對學生的愛,對聾啞學生的人格和心理素質的培養不夠重視,以至於很多聾啞學生不能正確認識和對待自己和自己的缺陷,不知道自己該做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這恰恰是聾啞學生面對社會必須解決的問題。
3.家庭教育監控不力。壹是家長、家人、聾啞人之間存在溝通障礙,把教育孩子的負擔轉嫁給學校,沒有用孩子能直觀感受到的各種不良行為教育引導孩子,沒有對孩子的思想教育和行為進行監控;二是聾啞學生,由於其聽不見、說不出的生理缺陷,使壹些家長感到內疚和憐憫,但對孩子百依百順,放縱不羈,即使聾啞人做了壞事,也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甚至做出錯誤的判斷。
4.聾啞學生就業培訓薄弱,聾啞學生繼續再教育幾乎為零。目前,大多數聾校的職業技術教育處於技術落後、經費不足、難以找到實踐基地的狀況,遠遠不能滿足時代的需要。壹些聾人學校在這方面完全是空白。這樣壹來,沒有壹技之長的聾啞學生進入社會後競爭力弱,就業難度加大,收入低。社會上壹些違法聾啞人經常教唆收買小恩小惠,加上法律處理殘疾人犯罪中的相關政策。壹些貪圖享受或意誌不堅定的聾啞學生經不起誘惑,離家出走甚至鋌而走險去非法。
二,聾啞學生出走現象的負面影響
聾啞學生的離開主要是因為學校學生與流失學生之間的勾結,以及原學校學生與社會聾啞人之間的勾結。學校學生引誘學生離開,交給社會非法聾啞人進行盜竊等活動。聾啞學生的離開給社會、家庭、學校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產生了負面效應。當學生離開學校,對學校的升學率和鞏固率將是壹個嚴峻的考驗。聾啞學生的家庭為了找到離家出走的孩子,願意失去壹切。更重要的是,這些孩子離開後受到社會上壞人和不良風氣的影響,養成了不良習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成為社會和家庭的沈重負擔。
第三,堅持學校、家庭、社會三位壹體,加大對聾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自身素質差就是聾啞學生離家出走。違法犯罪的壹個很重要的原因。但隨著教育的擴大和完善,許多文化素質較高的聾啞學生加入了這個行列,這對新時期的特殊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加強對離家出走的危害性和危險性的教育,堅持學校、家庭、社會三位壹體,加大對聾啞學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防範意識和識別能力。
1,聾啞學校增設專門的法制教育課程。隨著國家對特殊教育的重視和投入的加大,越來越多的聾人將進入6年、9年甚至12年的聾人學校。對聾啞學生進行法律知識的教學,應該與文化知識和功能技能同等重要。學校要配備法學專業畢業的教師,開設法學課程。法律課教學應實行開放式教學模式,將課堂講解、電教案例分析、與普通小學聯誼、警察示範相結合,講法律知識,什麽該做,什麽不該做。要經常組織特殊學校和普通學校之間的社會活動,讓聾啞學生從小和正常學生交流,開闊視野,融入社會,了解自己在社會中的責任和權利。要組織聾啞學生到庭旁聽,以庭審的形式把生動的案例展現在聾啞學生面前,讓他們深刻感受到法律就在身邊,讓他們明白法律與自己息息相關,讓他們體會到法律的威嚴,法律的長疏。要教育學生在了解法律的基礎上遵紀守法,自覺養成與人為善的人生觀,讓他們進入社會後多做貢獻,多勞動,多努力回報社會。
2.社會和家庭應該更加關心聾啞人的工作和生活,承擔起教育、約束和監督的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在不斷進步。壹個社會不能讓任何人因為身體缺陷而落後。黨、政府和人民群眾對包括聾啞人在內的殘疾人給予極大的關心、支持和幫助,努力使聾啞學生不受歧視地像正常人壹樣接受教育,安居樂業。聾啞人是社會上需要關心和幫助的人。在為聾啞人做決定時,應該考慮他們的切身利益。有關單位和用人單位要嚴格按照殘疾人保障法的規定,消除歧視,在政治生活、就業、物資分配等方面盡可能給予聾啞人優惠,為維護穩定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社會要發起成立聾啞人協會或俱樂部,建立聾啞人與社會的溝通協調機制,在交流中接受法制教育。英美等西方國家非常重視聾啞人協會或俱樂部的作用,並有這方面的經驗。例如,英國聾人協會有三大服務,即宣傳服務、咨詢服務和手語服務。俱樂部每周公布活動的內容和時間。根據國外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由基層殘聯負責組織管理,發揮聾啞人中先進分子的骨幹作用,開展壹些有吸引力的學習、培訓、交流、咨詢、娛樂等活動以及行業動態,是合適的。同時聘請壹批司法工作者經常參與其中,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另壹方面滿足了聾啞人的社交需求,從而消除了聾啞人的壹些不平衡心理,減少了壹些出走事件的發生。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聾生最親密的社會生活群體。他們總是接受父母或其他長輩通過言傳身教等教育方式對他們施加的影響。每壹個有聾啞人的家庭,都應該正視家裏有聾啞人的事實,消除兩種極端:壹種是聾啞兒童的情緒變異,如嬌慣、任性,這是由於心理上的內疚和家庭情緒補償過度造成的。另壹種是聾啞人給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壓力和負擔,他們的不被拒絕造成了家庭環境補償不足,導致聾啞孩子情緒外遷。要建立有效的聾啞學生家長教育制度,提高家長教育管理水平,努力培養聾啞學生消除自卑心理,培養健全的思想人格,把聾啞人培養成自強、自立、守法的人,從而減輕家庭和社會的負擔。
3.發揮法律制度的約束作用。現實中聾啞人犯罪被抓,在處理上往往會從輕發落。很多聾啞人認為殘疾人犯罪無所謂。要在聾啞學生中宣傳典型案例,讓聾啞學生認識到犯罪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讓他們自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的侵襲,做遵紀守法、為社會做貢獻的合格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