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節約土地、水、能源、建築材料等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優質民用建築。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明確發展目標,並將目標完成情況作為政府考核內容。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學技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提供資金保障,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綠色建築項目展示、產品展示、技術交流、設計競賽等形式開展綠色建築宣傳,普及綠色建築專業知識,提高城鄉居民綠色建築意識。
鼓勵綠色建築行業協會在綠色建築宣傳培訓、技術推廣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綠色建築產業發展,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促進綠色建築技術的進步和創新。
對發展綠色建築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新建建築技術路線和既有民用建築的綠色改造,確定各類民用建築和綠色生態城市、社區、居住區的綠色建築指標和布局要求。
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並與生態環境保護、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城市基礎設施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第九條綠色建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註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第十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確定綠色建築的等級、技術要求和計價依據。第十壹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建設。國有資金投資的大型公共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等公共建築,應當按照高於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築標準建設。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提高綠色建築發展要求,制定和實施更高要求的綠色建築標準。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粵港澳大灣區9個城市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發展綠色建築,在壹定區域內進行至少比綠色建築標準最低等級高兩級的建設。具體區域範圍在綠色建築發展專項規劃中確定。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標明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進行建設。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綠色建築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承擔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綠色建築專篇,明確綠色建築等級、技術、節能減排等內容,並將綠色建築相關費用納入項目投資概算。
建設單位委托新建民用建築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單位違反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依法應當進行設計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設計招標文件中明確該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