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實
程某某與李某某為夫妻關系。程某某與馮某某於2004年6月+065438+10月開始婚外同居。當月,程某某給馮某某現金20萬元買車,馮某某用這筆錢買車並登記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在藍灣買了壹套房子,並向開發商支付了53.05萬元。2005年4月,程通過變更合同名稱的方式將房屋贈與馮,房屋產權登記在馮名下。2005年6月5438日至2006年10月,馮某以公司需要註冊資金為由,向程某索要資金,程某支付馮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馮與張某簽訂借款協議,張某承認實際收到借款290萬元。
2006年7月,李某某訴至壹審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程某某贈與馮某某的財物無效,要求馮某某返還304.9萬元、車牌號為鄂A-FL385的汽車壹輛、藍灣房屋壹套,要求張返還290萬元。
2
法院判決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馮某某與程某某年齡相差很大。明知其有配偶,仍以戀人身份同居,並向程某某索要汽車、房產及近305萬元錢款。他們的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主觀上並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巨額財物贈與馮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財產權益,其贈與行為無效。第三人張某明知馮某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上述財物,但與馮某惡意串通,以所謂長期借款的形式將290萬元轉入其名下,應返還李某。據此判決:(1)馮某某將車、房返還李某某,轉讓費由程某某承擔;(2)馮某某返還李某某3049928元;(3)張對返還的29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四)駁回李的其他訴訟請求。
馮某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另行判決。該贈與是程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已辦理過戶登記,應認定為有效。馮某某向程某某索要資金3049928元,應予返還。二審判決維持壹審判決第(二)、(三)項,撤銷第壹項,即馮某某返還現金但不返還車、房。
某檢察院抗訴稱,程某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馮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馮某某對爭議房屋及車輛的取得是基於其與程某某的不正當婚外同居關系,其對該財物的取得主觀上並非善意,且未給付,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條件。終審判決認定程某某贈與馮某某房產、車輛有效,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再審法院認為,程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馮某某應當返還其當時購買車輛、房屋的對價73.05萬元及其主張的資金304.9928萬元,張某應當對其所收受的290萬元的返還承擔連帶責任。
三
主要觀點和理由
本案審理過程中,對於夫妻壹方擅自將同壹財產贈與他人的效力,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壹種觀點是:1。程某某與馮某某婚外同居行為違反公序良俗,但該行為無效並不意味著贈與無效。程某某對馮某某的贈與行為,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另行判決。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程某某對馮某某贈與的車輛、房產已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故該贈與不應撤銷。2.程的贈與不壹定侵犯李夫妻的財產權。雖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壹般屬於夫妻雙方,但程某某作為夫妻雙方,應當享有對部分財產的獨立處分權。程某某、李某某夫妻* * *財產數額較大,本案中程某某單獨處分的部分財產小於夫妻* * *,故贈與不壹定損害李某某夫妻* * *擁有財產權。而且,即使程某某侵害了李某某夫妻的財產權,程某某也應對李某某負責,而不是馮某某。3.程某某的社會地位、經濟地位高於馮某某,二人均對與馮某某婚外同居存在過錯。如果判令馮某某完全返還程某某贈與的財物,不能體現對程某某作為主要過錯方的處罰。因此,在判令馮某某返還貨幣財物的案件中,鑒於程某某贈與的房屋及車輛已登記在馮某某名下,應當認定贈與行為合法有效,馮某某享有爭議房屋及車輛的所有權。
第二種觀點是:1。程某某給予馮某某的購車款及房產屬於程某某與李某某夫妻的同壹財產,程某某未經李某某同意將上述財產給予馮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權。2.程某某基於與馮某某的不正當同居關系將爭議房屋及車輛贈與馮某某,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依法無效。3.馮某某對爭議房屋及車輛的取得並非善意且有償,但程某某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與妻子李某某協商的情況下將爭議房屋及車輛贈與馮某某,應認定無效。4.為保證裁定結果的壹致性,由於程某某贈與馮某某的貨幣財物被認為無效,馮某某的房產、車輛的贈與也無效。5.考慮到良好的社會導向,也應認為程某某未經與李某某協商壹致,基於婚外不正當同居關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給予馮某某無償贈與的行為無效。6.二審判決認定贈與行為有效,拋開我國《民法通則》中民事行為應當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僅依據《合同法》判斷贈與行為的效力明顯不當。
四
觀點評論
本案是典型的配偶與婚外同居人之間的贈與糾紛,應從法律、情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等方面綜合考慮。
壹、現行婚姻法第三條規定:是否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馮某某婚外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其與馮某某的同居關系違法。
第二,夫妻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沒有選擇其他財產制度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擁有* * *相同財產,而不是* * * *。根據* * *與* * *相同的壹般原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 * *與財產應視為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享有全部* * *和財產的所有權,無任何份額。夫妻雙方不能分割各自的* * *份額,沒有重大理由,在壹段時間內無權要求分割* * *和* *的份額。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對同壹財產有壹半的處分權。只有* * *和* *的關系終止,才能分割* * *的財產,確定各自的份額。因此,夫妻壹方擅自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當是完全無效,而不是部分無效。
雖然我國婚姻法缺少上述具體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丈夫或妻子對夫妻全部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1)夫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權利平等,任何壹方因日常需要有權決定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2)夫妻壹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應當由夫妻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表示的,另壹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贈與馮某某大量財物,明顯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其在未經妻子李某某同意的情況下贈與馮某某車輛、房屋及錢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財產權益,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馮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婚外與其同居並收受大量財物。顯然不能視為善意第三人。
第三,夫妻以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同壹財產進行處分的,雙方應當協商壹致。程某某單獨將數額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屬於無權處分。在李事先不知情,事後也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壹條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員,該處分無效;《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當財產被他人在無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占有時,所有權人有權依據財產權的追償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行使財產上的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人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第四,涉及具體的處理問題。程送給馮某某的汽車、房產,無論是原物還是相應的錢款,返還方式都有不同。筆者認為,壹般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贈與人給受贈人錢買房、買車,登記在受贈人名下的,受贈人應當在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後返還相應款項;贈與人將原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或者車輛變更為受贈人的,受贈人應當返還原房屋或者車輛。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程某某給馮某某現金20萬元買了壹輛車,登記在馮某某名下。判令馮某某返還20萬元,爭議應該較小。起訴房子這個案子有點特殊。2004年6月,程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53.05萬元。2005年4月,程將房屋過戶給馮,並登記在馮名下。從純法律角度講,程某某於2004年6月簽訂了購房合同,並支付了購房款。可以說他已經享有了房屋的準物權,以後辦理房屋登記時以購房合同上的購房人為準也是順理成章的。因此,壹審法院判令馮某某將房屋返還李某某是合理的。而程某某送給馮某某的房子,當時是以53.05萬元的價格購買的,現在房價大幅上漲。從不允許有過錯的程某某通過婚外與他人同居獲得不合理利益的角度出發,即使判令馮某某返還,也只應返還當時支付的車、房價款,不應判令返還房屋、車輛實物。
如果判令馮某某返還爭議房屋,程某某不僅沒有財產損失,反而可以從房屋增值部分獲益。這種人財兩空的示範效應,不利於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違背了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有人認為,現實生活中,壹方不知道另壹方有配偶。被情婦?這並不罕見。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吧?被情婦?壹方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筆者不同意這種觀點,審判實踐是否屬於壹方?被情婦?這個事實很難認定。另外,感情問題不是商業活動,妳付出的不壹定有回報。在雙方都是成年人的情況下,應當明確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
有人提出了疑問,即夫妻壹方擅自將數額較大的財產贈與婚外情人,是否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轉移夫妻財產?形勢?
從字典的解釋來看,轉移?該術語指從壹方到另壹方改變位置;還有什麽?改變?意義。筆者認為,壹方擅自將壹大筆錢贈與婚外伴侶的行為,與轉移同壹財產的概念存在重疊,應認定為《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情形,即構成夫妻分割同壹財產的重大事由,另壹方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同壹財產。
五
處置意見
夫妻壹方與他人婚外同居違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這種婚外同居是違法的。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同壹財產享有* * *所有權,不分份額。夫妻壹方處分除日常生活需要外的同* * *財產時,應當協商壹致,任何壹方無權單獨處分同* * *財產。夫妻壹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財產贈與他人的,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另壹方配偶以侵害* * * *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