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
財政、規劃、建設、園林、公安、電力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會同規劃、建設部門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景觀照明嚴格按照規劃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實行亮度和色彩的科學配置,滿足人們的安全和舒適,避免光汙染,使夜間的景觀照明與自然夜空相協調。第七條市轄區內的下列設施應當配備景觀照明設施:
(壹)湟水河、南川河等城市景觀河道的兩岸和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和頂部;
(二)繁華商業區內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和頂部;
(三)城市主幹道兩側主要建築物、構築物的立面和頂部;
(四)公園、綠地、車站、城市立交橋等市政公共設施;
(五)市級以上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公共體育文化設施;
(六)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設置的景觀照明設施。
市縣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範圍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發展水平劃定。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範圍,並將配套資金納入項目總投資。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建設項目,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施方案和施工圖進行審查,並征求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九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驗收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知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第十條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施工、改造和使用的材料設備應當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城市景觀照明技術規範、節能設計規範、安全規範、強制性標準、合理用電標準、光汙染控制標準等有關規定。第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未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或者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景觀照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專項規劃進行建設和改造。第十二條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城市照明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管理制度。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景觀照明建設項目,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招標或者政府采購。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改造和維護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參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第十四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政府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移交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市城市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維護;
(二)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設施所有者負責。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維護技術規範進行維護。第十五條社會資金投資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需要移交城市景觀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維護的,應當經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城市照明設施的安裝、施工質量和安全標準;
(二)符合統壹管理的城市照明技術和安全標準;
(三)提供必要的維護和運行條件;
(四)有完整的技術資料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