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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交房款,戶口本寫女方名字。婚後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嗎?

丈夫婚前財產變更為妻子名下後,房屋所有權證中“* * *有事”壹欄註明“全部歸妻子所有”的,該財產才歸妻子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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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改到妻子名下。相關案例:婚前財產婚後轉移到妻子名下。離婚財產歸誰所有?

馬,今年91歲,退休前是烏魯木齊某局職工。

2004年7月28日,馬在烏魯木齊某局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協議》,以26000元的價格在烏魯木齊購買了壹套60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

2006年10月9日,65438,78歲的馬經人介紹與壹名比他小29歲的女子結婚。

2009年8月27日,83歲的馬在遺囑中說:“與張結婚後,張對我照顧得很好,讓我晚年過得很幸福。今日特立遺囑,百年後涉案房屋由張壹人繼承,我子女不得幹涉。”

2011年2月28日,馬某與張某簽訂了《涉案房屋變更夫妻姓名承諾書》,該承諾書載明:“馬某與張某為夫妻,經雙方協商,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名稱由馬某變更為張某。如由此引起的壹切經濟、法律責任由馬、張* * *承擔。”

同日,雙方向烏魯木齊市房屋產權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更名申請,要求將涉案房屋所有權人變更為張。第二天,房地產交易中心更名為房屋所有人。

後來,馬和張某經常發生矛盾。2013起,兩人分居,夫妻關系徹底破裂。

2016 10,馬起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張某返還房屋。

本案的焦點是涉案房屋的權屬問題。

“涉案房屋應歸張所有。原因很簡單。婚姻存續期間,馬某與張某約定,馬某立遺囑將其房產贈與張某,並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讀者李女士認為,馬某在贈與張某壹套房屋後並未撤銷贈與,故贈與有效。

烏魯木齊市民梁先生認為,涉案房屋是馬再婚前個人購買的。馬立了遺囑,認為該房屋由張繼承,因為他還健在,且該遺囑尚未生效。雖然他們在房地產交易中心變更了產權人的名字,但並不影響他們所擁有的房屋的產權。

烏克蘭鐵路法院認為,夫妻應當互相支持,互相照顧,和睦相處,維護家庭和睦。但本案中,馬某與張某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鑒於雙方已無和解可能,同意馬提出的“解除與張的婚姻關系”的請求。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馬某雖然立了遺囑,想指定涉案房屋由張某繼承,但遺囑附加了條件,即只有在馬某死亡,馬某還活著的情況下,張某才能繼承房屋,因此不存在繼承的法律後果。基於馬某與張某結婚10年,婚姻關系持續時間較長,且均已盡到了贍養義務,將涉案房屋認定為夫妻* * *共有財產較為妥當。

張某主張涉案房屋為馬某贈與,但其未提供贈與合同,馬某不予認可;沒有明確的意圖,馬給張某涉案房屋中的承諾更名為夫妻。張某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與馬某就涉案房屋的贈與達成協議。故對張認為涉案房屋系馬贈與的意見,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在2011年2月28日前為馬所有,但因其已同意將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張某,且在此期間為夫妻關系,故涉案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經房地產評估公司評估,涉案房屋價格為152764元。

壹審法院判決馬某與張某離婚,涉案房屋歸馬某所有,馬某支付張某76382元。張某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近日,武鐵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壹般來說,無論結婚多少年,壹方婚前財產都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新疆法愛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偉表示,上述案件的關鍵在於涉案房屋已辦理變更登記。馬同意該房屋登記在張名下,且產權已變更。房子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的。除非房屋所有權證“或有事項”壹欄註明,否則房屋歸壹方所有。

康偉強調,遺囑是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活著時不發生法律效力。

新疆法制報-九旬翁離婚房產歸誰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