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萬元GDP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評價制度,將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節約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節約用水辦公室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標準,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節約用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並依法公布節約用水規劃和重點用水戶監測名單。
市、縣(市、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相關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落實節約用水要求。
市、縣(市、區)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節水的相關工作,推廣使用工業節水工藝、設備和器具並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節水的相關工作,推廣使用農田節水技術、設備和器具。
市、縣(市、區)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落實促進節約用水的價格政策,並依法公開累進加價和階梯水價標準。
市、縣(市、區)級教育部門負責推動學校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
市、縣(市、區)級統計、財政、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節約用水管理的行為。第七條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水宣傳教育,普及節水知識,增強全民節水意識。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公益性宣傳,在全社會營造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鼓勵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宣傳節約用水知識。第二章節約用水計劃第八條節約用水計劃由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縣(市、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實施節約用水規劃。
再生水、中水和雨水的綜合利用應當納入節約用水計劃。
城市節水規劃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機構編制,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節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嚴格執行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本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標體系。全市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省下達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縣(市、區)用水總量控制指標不得超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第十條用水單位是指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重點用水單位。
重點用水戶的範圍和名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十壹條用水戶應當在每年65438+2月31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壹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新增用水戶應當在用水前30日內提出本年度用水計劃建議。用水戶提出用水計劃時,應當提供用水計劃建議書和用水資料。
市、縣(市、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0前書面下達轄區內用水戶的年度用水計劃;新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應當在接到建議書之日起20日內下達。逾期不能下達用水計劃的,經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10天,並告知用水戶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