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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市場研究協會章程

第壹條中國信息協會市場研究分會是中國信息協會領導下的分會,遵守中國信息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

第二條市場調查分會是由商業企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相關企業和從事市場調查研究的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民間組織,承擔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本分會的宗旨是服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促進行業內外交流,加強行業自律,為會員提供服務,做好市場調研技術和業務經驗的對外交流。

第四條本分支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維護國家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企業商業秘密。

第五條本分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學習調研、總結研究、註重實效的原則,致力於推動行業建設,促進市場研究的產業化和國際化。第六條組織研究市場調查行業的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向政府和有關經濟部門提出建議。

第七條組織和推動會員和社會力量進壹步發揮市場調查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八條組織研究市場調研行業的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服務標準;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市場研究行業公平競爭,促進市場研究行業繁榮健康發展。

第九條積極組織開展會員的各種技術培訓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條組織應當為其他需要市場調研工作的相關行業企業和單位提供技術培訓和行業發展咨詢服務,積極宣傳市場調研的理念、方法和技術,促進市場調研技術的推廣應用。

第十壹條針對國有企業在深化改革過程中遇到的與市場調研相關的問題,組織專項調研,加強專項服務,促進國有企業決策體系科學化和市場化運作。

第十二條組織和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促進網絡、實施、基礎數據、研究方法等方面資源的深度開發和利用,加快市場研究行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建立和加強國際同行業聯系,引進和吸收先進理念、管理、技術、設備和經驗,積極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四條市場研究分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榮譽會員。根據社團相關規定,他是市場研究分會會員,也是中國信息協會會員。1.小組成員。本《辦法》認可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下列組織和企業或其下屬的市場調查部門,經壹個理事單位或兩個團體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以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1,從事市場調研的運營、應用、教學、研究的機構;2.學會、研究會及其他與市場研究相關的學會。第二,個人會員。在市場調查研究領域有壹定專長和貢獻的專業人士,認可《辦法》,經1名理事或2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部門批準,可成為協會個人會員。3.榮譽會員。主要授予在市場研究實踐和學術上做出貢獻的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必須由五名以上董事提名,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會員享有以下權利:1。有優先參與協會活動和以壹定方式獲取或訂閱協會內部信息的權利;2.優先考慮協會提供的咨詢服務;3.有權推薦和選舉市場研究部董事會成員;4.提出意見,對市場調研科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2.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1。遵守本協會的章程;2.遵守本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3.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工作;4.按時繳納會費。第十六條市場調研處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董事由團體成員和個人成員組成,由成員大會協商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集團成員的董事由其所在單位調離,由其所在單位增補;理事會每兩年舉行壹次會議。理事會設名譽會長若幹名,顧問若幹名,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常務理事若幹名,秘書長壹名。

第十七條董事會的職責是:討論、修改並通過市場研究部章程。2.協商選舉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和秘書長。第三,推薦名譽會長,聘請顧問。四、討論和決定市場調查科的工作方針和任務。(五)審議董事會提出的市場研究部工作報告。六、選舉專門從事行業發展和協調的內部機構,並討論、修改和通過它們的工作方針和原則。七。討論其他重要事項並做出決議。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1。執行安理會的決議。2.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各種提案和工作計劃。三、負責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和增補顧問、名譽會長的名單,提交理事會確認。四、領導市場研究分會秘書處的工作,並根據需要設立若幹部門。五、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工作會議,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秘書處負責並處理市場研究分會的日常工作,接受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入會申請。第壹條市場調查:本規則所稱的市場調查是指以信息為目的的調查過程,包括將相應問題所需的信息具體化、設計信息收集方法、管理和實施數據收集過程、分析調查結果、得出結論並確定其意義等。在分類上,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媒體和廣告研究、商業和工業研究、少數民族和特殊群體研究、民意調查和桌面研究。

第二條研究員是指實施市場調查項目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擔任顧問的研究機構、組織、部門或個人。

第三條客戶是指尋求、委托或認購全部或部分市場調查項目的個人、組織或部門。

第四條研究對象是指研究者為完成市場研究項目而向其索取信息的任何個人或組織。

第五條訪問:是指通過上述任何壹種方式與研究對象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接觸,通過這種接觸,研究者可以從研究對象處獲得數據或信息,並將其全部或部分用於市場研究項目。

第6條記錄:包括客戶提供的信息和研究者產生的所有信息。

第七條本協會是指中國信息協會市場研究行業分會。第八條本規則明確了市場研究行業的行業內競爭和誠信規範及執行標準,旨在為行業成員提供可行的競爭和研究規則,使行業處於良性競爭和循環之中,從而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與客戶共同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九條市場調查的目的是幫助供應商找到滿足消費者需求的最有效方式,促進雙方的有效溝通,從而更有效地向消費者傳達供應商能夠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特點。

第十條市場調查必須建立在公眾對這種行為的信心之上。

第十壹條市場調查必須始終在現有科學原理的基礎上客觀地進行。

第十二條市場研究必須始終遵守研究項目所涉及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法準則。第壹章公平競爭

第十三條在市場調查活動中,市場所有參與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

第十四條客戶、研究人員和代理商在市場調查活動中應相互尊重和監督,違反本規範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向協會舉報。

第十五條研究人員應尊重代理研究人員(公司)和其他調查服務機構的勞動,並按合同和行業規定向代理公司或調查服務機構支付服務費。研究者不得以提供者的優勢地位強制或以其他方式在合同中約定項目結束後超過3個月的支付期限。

第十六條科研人員應當尊重來訪者的勞動,及時支付來訪者服務費,不得無故克扣來訪者費用。壹般來說,來訪者的服務費應在來訪後3個月內結清。

第十七條研究者可以在行業內交流行業客戶的誠信行為,但這種交流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而且研究者有義務通過適當的方式督促客戶尊重研究行為和研究合同以及研究者的勞動。該協會應在這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八條研究人員和客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為其服務的市場研究公司和研究調查服務機構索要個人回扣。

第十九條研究人員與客戶應當建立正常的合作關系,不得為了從客戶處獲得研究和調查項目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

第二十條堅持公平競爭,以良好的信譽和服務質量取勝,科研人員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競爭:

(壹)故意誹謗或者詆毀其他研究者或者調查機構的名譽、聲譽的;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同行業同等收費水平為條件招徠客戶,或者以向客戶、中介、推薦人承諾回扣、給予金錢或者財物等方式承攬業務。;

(三)故意制造客戶與其他研究人員之間的隔閡和糾紛;

第二十壹條研究人員不得利用下列手段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損害顧客或者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

(壹)串通提高或者降低收費標準;

(二)非法獲取其他研究人員的報價或者提供研究服務的其他條件,進行低價競爭的;

(3)非法披露尚未公開的信息,如報價或其他提供研究服務的條件,損害其所屬研究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研究人員應保持合理的行業價格水平,並根據協會發布的行業價格標準進行報價,以保證適當的質價比。

第二十三條研究人員有權利和義務拒絕執行不誠實和低於行業最低操作規範的任務。

第二十四條研究者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會特有名稱或者知名名稱以及代表名稱的符號、圖形、文字、代碼,混淆和誤導消費者。

第二十五條研究人員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著名的研究服務質量標誌和榮譽。應註明科研人員獲得著名質量標誌和榮譽稱號的時間和期限。

第二十六條科研人員不得使用自己直接客戶的名義作為自己的客戶向社會推薦或宣傳。

第二十七條研究人員不得以盜竊、利誘、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其他研究人員(公司)或者機構的商業秘密;在研究者之間沒有正式溝通的情況下,他們不會主動搜索、獲取和披露其他研究者擁有的帶有版權聲明或被其他保密制度限制交流的記錄,包括但不限於項目計劃、研究問卷、正式或非正式的研究報告等技術文件。

第二章市場研究的基本職業道德和行業運作原則第二十八條研究員不得有意或無意地從事損害市場研究職業聲譽和公信力的行為。第二十九條受委托開展市場研究項目活動的研究人員必須按照合同或行業標準開展市場研究活動,不得在研究活動中以任何欺騙行為、虛假數據或編造數據欺騙客戶和受委托的研究人員。第三十條研究者不得縱容自己的工作人員和兼職采訪者作弊,也不得縱容明知虛假或不合格的研究對象繼續其研究項目。第三十壹條在市場調查項目的所有階段,被調查者的合作必須完全自願。當被要求合作時,受訪者不應被誤導。第三十二條任何時候都必須嚴格保證受訪者的匿名權。采用某種研究方法不應侵犯受訪者的匿名權。如果受訪者在研究者的要求下允許數據轉移,那麽:(1)必須事先告知受訪者信息的對象和目的。(2)研究者必須確保信息不用於非研究目的,並且接受者同意遵守規則的這壹要求。第三十三條研究員必須采取壹切合理的預防措施,確保受訪者不會因參與市場調查項目而受到直接傷害或不利影響。第三十四條研究者采訪兒童、青少年時,必須先征得其父母或者監護人的同意。第三十五條受訪者(通常在訪談開始時)必須被告知是否使用過觀察技術或記錄設備,公共場所除外。如果受訪者要求,必須銷毀或清除記錄或記錄的相關部分。第三十六條被調查者必須能夠毫無困難地核實研究人員的身份及其合法意圖的真實性。第三十七條研究人員必須始終努力設計壹個成本合理、質量適宜的研究方案,然後按照與客戶約定的規範執行。第三十八條研究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有記錄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第三十九條研究者不得故意傳播沒有適當數據支持的研究結論。如有必要,他們必須隨時提供相關的技術信息,以支持他們發表的結果的有效性。第四十條研究人員不得利用其研究能力從事任何非研究活動。任何非營銷活動的組織和實施必須始終與市場研究活動區分開來。第四十壹條研究人員與其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通常由他們之間的書面合同來約束。如果雙方事先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可以修改以下第44條至第48條的規則和規定:但是,規則的其他規定不能通過合同進行修改。第四十二條如果市場研究項目將與其他項目整合為壹個項目,研究員必須告知客戶,但不得泄露其他客戶的身份。第四十三條如果委托人項目的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人員組織之外(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詢),研究人員必須盡快提前通知委托人。如果客戶要求,研究員應提供分包商的真實身份。第四十四條如無事先合同約定,委托人無權獨享研究人員或其機構的服務(全部或部分)。然而,當為不同的客戶工作時,研究人員必須致力於避免接受服務的客戶之間可能的利益沖突。第四十五條以下研究記錄的所有權歸客戶所有,未經客戶許可,研究者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客戶提供的市場研究大綱和細節以及客戶提供的其他信息。(2)從市場研究項目中獲得的研究數據和結果(聯合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除外。這裏,相同的數據可以提供給壹個以上的客戶)。(3)委托人無權獲得受訪者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獲得受訪者的明確許可(這壹要求根據第41條不能改變)。第四十六條除非事先有特別約定,下列研究記錄的所有權歸研究者所有:(1)研究計劃和報價(客戶已付費的除外)。客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為客戶同壹項目工作的顧問除外(除非顧問同時為研究人員的競爭對手工作)。研究人員的研究計劃和報價不得被客戶用來影響其他研究人員的研究計劃和報價。(2)聯合或多客戶項目或服務的報告內容。在這裏,多個客戶可以獲得相同的數據,並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報告可以通過壹般購買或訂閱獲得。未經研究人員許可,客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研究結論(與客戶自身顧問相關的業務除外)。(3)研究者準備的所有其他研究記錄(除了提供給客戶的非聯合項目,以及研究設計和調查問卷的費用已經被客戶支付抵消的情況)。第四十七條研究人員必須遵循目前公認的專業標準,並在項目完成後的壹段時間內保存相關記錄。應委托人的要求,研究人員應提供研究記錄的副本,只要不違反匿名和保密的要求(如第32條規定)。客戶的要求僅限於保留記錄的約定時間範圍。客戶必須支付提供拷貝的合理費用。第四十八條非經法定義務和委托人許可,研究者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的身份或與委托人業務有關的其他保密信息。第四十九條如委托人要求,研究者應允許委托人檢查實地考察或數據處理工作的質量,只要委托人已支付可能發生的相關費用,且不違反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第五十條研究人員必須向委托人提供委托項目的全部技術細節。第五十壹條研究人員撰寫市場調查報告時,應當明確區分調查中的直接發現和研究人員基於直接發現所作的解釋、分析和建議。第五十二條客戶發表項目的任何研究成果,客戶有責任保證所發表的內容不具有誤導性。委托人必須就發表的形式和內容事先咨詢並征得研究者的同意,研究者應采取措施糾正任何關於研究及其發現的誤導性問題。第53條研究者不得允許他/她的名字與任何研究項目聯系在壹起,以確保研究項目是按照本道德規則進行的,除非研究者確信那些研究項目的所有細節都符合本規則的要求。第五十四條研究者應當確保顧客知道本規則的存在,並理解遵循本標準的必要性。

第三章獎勵、處罰和糾紛調解第五十五條協會將對模範履行會員職責、為市場研究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給予獎勵,對違反市場研究職業道德和行業規則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的處罰。第五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將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壹)為本協會的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改進市場調查工作,為市場調查的改革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三)遵守行業規則,並產生積極影響;

(四)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七條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協會將視情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

(壹)違反公司章程和本準則的規定;

(二)在市場調查活動中嚴重作弊,違反市場調查行業職業道德的;

(三)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損害市場調查行業形象和聲譽的;

(四)拒絕執行本會決議、決定的;

(五)FSC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其他違紀行為;

第五十八條對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協會有權建議有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認為需要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及時提交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五十九條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時,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決定之前,被處罰的會員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會。

第六十條會員應當主動報告處罰決定。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加重或者再次處罰。

第六十壹條會員單位因違法違紀被司法行政部門處以停業處罰的,在停業期間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六十二條對會員的獎懲情況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或曝光。協會將建立科研人員(公司)和行業誠信管理制度,並適當向社會和行業公開,在行業內公開會員獎懲等誠信信息。

第六十三條會員研究人員之間因研究和業務活動發生爭議,可以向本協會申請調解。

第六十四條本規則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中國信息協會市場研究分會標準化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