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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植物保護行為,減輕農業有害生物危害,控制農藥殘留,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植物保護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植物保護,是指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預報、預防、處理、控制和植物檢疫。第四條植物保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災害治理和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植物保護機構負責具體的植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植物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植物保護作為公益性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穩定植物保護機構,配備專職技術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植物保護專項經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植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植物保護法律法規;

(二)負責農業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預報;

(三)制定農業有害生物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組織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五)管理農藥使用,組織植保新技術、新農藥、新醫療器械的試驗、示範、評價和推廣;

(六)培訓植物保護技術人員和植物檢疫人員,並進行資格審查和認證;

(七)宣傳和普及植物保護科學技術知識;

(八)組織開展植物保護、防災減災和社會化服務;

(九)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二章監測與預報第八條農業有害生物監測實行專業監測與群眾監測相結合,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開展農業有害生物監測及相關科技活動。第九條根據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的需要,建立健全布局合理、信息共享、分級負責的農業有害生物監測預報網絡;監測預報網絡建設由各級政府共同投入,逐步完善。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農業有害生物預報預案,按照國家預報技術規範,及時準確發布本轄區農業有害生物災情信息和預報;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布農業有害生物災害和預報信息。第十壹條農業有害生物測報場、站的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占用或者拆除預報場、站,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區域預報臺的拆除必須征得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根據所需搬遷費用的數額給予補償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預測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享受農業有害生物預報和氣象預報信息。重大農業生物災害預報信息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紙、計算機網絡等媒體免費發布。第三章防治第十三條農業有害生物防治應當堅持經濟、安全、有效的原則,誰管理誰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農產品汙染,減少農業有害生物造成的損失,降低防治成本,控制農藥對環境的影響。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有害生物監測結果和防治規劃,組織開展植保、防災減災工作,有效控制本地區農業有害生物危害,並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科學用藥技術規範、農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標準和農藥使用計劃,開展綜合防治技術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第十六條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鼓勵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生物農藥和農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推廣和使用禁用農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業有害生物抗藥性、農產品質量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提出在特定農業區域和時段禁用或者限用的農藥名錄,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當地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生產者實施農業有害生物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