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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現在租房需要登記,我卡住了!有什麽訣竅?

上海的居住證分為“就業”和“人才引進”。有了本科學歷,就可以辦理“人才引進”居住證,申請和上海市民壹樣的四金社保。而如果單純辦理“就業”居住證,損失會很大,只能像農民工壹樣辦理綜合保險。先聲明壹下,我覺得過渡可以暫時換個便宜的房子,三個月房租的稅也不會很多。關鍵是租房的時候壹定要認清房東為了便宜不開發票的做法。或者表面上和房東商量再做壹個租房合同,把房價降下來,把稅的部分談妥。

補充說明:

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

法令號。上海市人民政府122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目的)

為促進人才流動,鼓勵國內外人才來本市工作或創業,提高本市綜合競爭力,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對象)

具有本科學歷的境內外人員或特殊人才來本市工作或創業,不改變戶籍或國籍的,可按照本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

第三條(行政部門)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簡稱市人事局)是本市引進人才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居住證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市計委、市外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辦、市醫保局、市房地產資源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才引進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證制度的壹般規定

第四條(居住證制度)

對於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人員,將逐步實行“居住證”制度。

第五條(居住證內容)

居住證包含持有人姓名、出生日期、性別、簽發日期、有效期、身份證號或國籍(地區)等內容。

第六條(居住證有效期)

居住證有效期可分為6個月、1年、3年、5年。

第七條(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壹)持證人在本市居住和工作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相關事務,查詢相關信息;

(三)記錄持證人的基本情況、居住地變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發證機關)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發放。

第九條(居住證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納入上海市社會保障和市民服務信息系統。

居住證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安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申領居住證的規定

第十條(適用)

本規定第二條所述境內外人員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由本人或用人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填寫居住證申請表。

第十壹條(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人學歷、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材料;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本市戶籍證明;

(四)本市二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或勞動合同的應聘人員,還應提交聘用或勞動合同。

已在本市開業的申請人,還應提交投資或開業的相關證明。

已經入境的境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入境證明。

第十二條(申請的審查)

市人事局應當自收到申請表和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符合條件的,根據本市人才發展指導目錄和具體評價標準,核定《居住證》有效期,並出具《關於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的通知》;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年度人才開發指導目錄由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發布。

第十三條(居住證的辦理)

申請人憑《上海市居住證辦理通知書》到公安部門辦理領取居住證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居住證費用)

居住證的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四章相關管理

第十五條(境外人員就業許可)

加入外國國籍或取得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的留學人員,持有居留許可的,可免辦其他就業許可。

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外國人在中國就業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人員在內地就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

居住證持有人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到市人事局辦理居住證相關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證書的更換)

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本人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到市人事局和原發證公安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居住證掛失補領)

居住證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向市人事局掛失並辦理手續。

第五章相關待遇

第十九條(企業的設立)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以以技術入股或投資的方式創辦企業。

第二十條(科學和技術活動)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壹條(行政機關的聘用)

《居住證》持有人經本市行政部門批準,可以以短期聘用、項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機關聘用並提供相應服務。

第二十二條(資格評審、考試和註冊)

持有《居住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評定或考試、資格審查和註冊。

第二十三條(兒童教育)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證有效期超過壹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其子女在本市就讀。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具備相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本款所要求的居住證有效期由市人事局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規定並取得本市高中畢業證書的境內人員子女,可參加上海市統壹高考,報考本市部委所屬高校、市屬高校或在外地有招生計劃的民辦高校。

持有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子女在語言文字適應期內在本市參加入學考試的,可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或者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不得轉移在戶籍所在地設立的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離開本市時,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當地未建立社會保險機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持有居住證且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離開本市時,由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他。

第二十五條(基本醫療保險)

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離開本市時,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儲存額轉移到其戶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建立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的,其個人醫療賬戶金額及其利息壹次性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六條(住房公積金)

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已在戶籍所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在戶籍所在地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可轉入本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和余額可與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年限和余額累計計算。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轉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專利實施的獎勵)

持有居住證的國內人員在本市實施發明創造專利的,可以申請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

第二十八條(因私出國)

持居住證在本市工作並暫住1年以上的境內人員,可按照公安部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業務手續。

第二十九條(外匯)

持居住證的境外人員可持稅務憑證及相關證明材料到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將其在本市居留期間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

第三十條(居留簽註和簽證)

持有居住證的臺灣省內人員可以申請長期暫住和多次出入境簽註。

持有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以辦理長期居留和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簽證手續。

第三十壹條(其他條款)

國家和本市對引進人才的待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家庭成員的待遇)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配偶及其隨同來本市的未成年子女申領居住證,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三條(獲得戶籍)

取得本市戶籍來本市工作或創業的國內外人員,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持有居住證並願意取得本市戶籍的人員,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實施日期)

國內人才申領《上海市居住證》審批試行辦法

第壹條(基礎)

根據市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實施暫行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按規定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境內人員,盡量按要素計分。

第三條(雇主)

本試行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有良好信譽、有用人自主權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外省市在滬單位。

第四條(評估和評分系統)

《試行辦法》的評價評分體系由總分和附加分兩部分組成,***14要素,滿分為120。

壹般分為基礎部分、專業能力部分、指導部分和***10要素三部分,滿分120。

附加分由四個要素組成,滿分30分。

辦理居住證人員的分數為兩大部分14要素的累計分數;如果累計分數超過120,則為120。

第5條(壹般要點)

壹般由基礎部分、專業能力部分、指導部分三部分組成。

a、基礎部分滿分為55分,由年齡、學歷、就業、親屬關系、住房等五個要素組成。

(1)年齡

年齡項最高分10。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35歲以下10分

2、36?50歲5分

3、51歲以上0分。

(2)教育水平

學歷層次最高分25分,只算最高學歷(學位);同時要求碩士和博士。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博士25分

2.碩士23分

3.本科學歷21。

4、本科20分

5、專科(高職)10分

6、高中(含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中專)及以下0分。

(3)就業狀況

就業最高分10,按用人單位在本市就業情況計分。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以項目和任務的方式用人10分。

2、聘用(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10分。

3、聘用(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壹年的扣5分。

4、未就業0分。

(4)親屬關系

親屬關系項最高分5分。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父母及配偶壹方為本市戶籍的加5分。

或配偶已取得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居住證》。

或配偶要素累計得分(不含本分值)達到有效期3年及以上的《居住證》標準分值。

2.其他0分

(5)住房情況

住房情況項最高分為5分。“本市有產權的住房”是指本人是產權人或者* * *產權人。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本市有產權住房加5分。

2.其他0分

二、專業能力分

專業能力滿分35分,由專業能力和專業訓練兩個要素組成。

具有“特殊才能”和專業能力的人才評分標準另行制定。

(1)專業能力

專業能力最高分30分,同時達到兩項及以上標準的只計最高分。“取得執業(職業)資格”給予5?15分。“擁有發明專利”是指申請人發明創造的專利,被授予5?10分。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30分

2、博士生導師25分

或者拿個國家獎。

3、獲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20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和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被機關聘用擔任局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高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月收入10000元及以上。

4.獲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18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者被機關聘用擔任處級以上職務的。

或受聘於企業中級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月收入5000元及以上。

或者獲得省部級獎勵。

5.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1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中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者被機關聘用擔任科級以上職務。

或受聘於企業壹般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月收入2000元及以上。

6、獲得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5分。

或受聘於事業單位初級專業技術崗位。

或受雇於該機構擔任壹般職務。

或受聘於某企業初級專業技術崗位,月收入1,000元及以上。

7.取得執業(職業)資格5?15點

8.擁有發明專利5項?10點

9.其他0分

(2)專業培訓

專業訓練項目最高分為5分。國家、地方、海外專業培訓證書,1?五分。有多種證書分數可以累加,但總分不超過5分。開展專業培訓並頒發專業培訓證書的各類法律機構,均可向市人事局申請專業培訓證書認證,認證結果將納入本次評估評分體系並予以公布。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獲得認可的專業培訓證書1?5分

2、未取得認可的專業培訓證書0分。

三、指導要點

指導滿分為30分,由專業類別指導、行業(產業)指導和區域指導三個要素組成。

(壹)專業類別定位

專業類定向項最高分10,根據年度人才發展目錄分為短缺、需要和控制。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不足10點

2、需要5分

3、控制0分

(2)行業(產業)定位

行業定向項最高分10。“高新技術、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是指經市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上述行業的企業引進相關人才;“本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根據年度人才發展目錄確定。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高科技、軟件、集成電路行業10分

2、全市重點發展產業(行業)10分。

3.其他0分

(3)區域定位

區域定向項目最高分10。根據年度人才發展目錄確定重點發展區域,要求居住地和工作地同時在重點發展區域。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重點發展地區10分

2、壹般地區為0分

第6條(附加要點)

加分最高分值為30分,包括同行專家推薦加分、人才在滬投資創業加分、海外工作或學習經歷加分、依據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批準加分四個要素。四個要素的分值可以累加,但最高不超過30分。

(壹)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部門推薦加分。

同行專家、行業協會或行業權威機構推薦加分項,最高20分。如果同時有多位專家和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只計算最高分。行業協會或行業主管部門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經市人事局批準備案後,具有推薦本行業“特殊人才”的資格。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兩院院士推薦20分。

2、行業協會或行業部門特別推薦15分。

3、博士生導師推薦15分。

4.其他0分

(2)人才來滬投資創業加分

人才在上海投資創業附加分項最高分20分。在上海的投資是可以積累的;建立多個企事業單位的,可以累計納稅,累計在本市就業人數。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標準如下:

1,投資額10萬元及以上2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納稅1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設立單位在本市雇用100名及以上員工。

2、投資500萬元以上1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納稅50萬元以上。

或在本市投資設立單位招用50名及以上員工。

3、投資300萬元以上10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納稅30萬元以上。

或投資興辦的單位在本市雇用30名及以上員工。

或者在本市投資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

4、投資額在654.38+000萬元及以上的得5分。

或投資創辦的企業連續三年納稅65438+萬元及以上。

或投資設立單位在本市雇用10及以上員工。

5.其他0分

(3)海外工作或學習經歷加分。

海外工作或學習經歷最高加分10,經歷應連續,不累計;有很多經歷只算最高分。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方法如下:

1,具有壹年及以上海外工作或學習經歷10分。

2、有三個月以上海外學習或工作經歷5分。

3.其他0分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給予加分。

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給予的加分項最高分值為20分,即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相應規定,經市人事局批準後可給予5分。20分。

該項目的具體評分方法如下:

1,法律法規有相應規定5?20分

2.其他0分

第七條(標準分數)

1.未被本市用人單位錄用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累計因子分達到50分及以上的,可申請有效期為6個月的居住證。

二、已被本市用人單位聘用或在本市投資創業的人員,按要素累計得分,分別為1年、3年、5年有效期的《居住證》:

1,90分以上,申請人可隨意辦理三個有效期的居住證;

2.得分在89分以下、70分以上的,申請人可以選擇申請有效期為3年及以下的居住證;

3.如果分數在69分以下,60分以上,可以申請有效期為1年的居住證。

第八條(本辦法的調整)

市人事局根據人才引進宏觀調控的需要,適時確定、調整並公布有效期為6個月、1年、3年、5年的居住證申領條件和標準。

國內人才申辦上海居住證須知

壹、管理部

市人事局和區(縣)人事局

二、受理部門和地點

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高安路21號二樓)

上海人才服務中心(浦東中山西路620號、商城路660號)

區(縣)人才服務中心

試驗區街道辦事處

三。驗收基礎

《引進人才實施暫行規定》制度(1999年第10號法令頒布。122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4月30日)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2號令發布)

關於印發《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滬發改發〔2004〕018號)

四。驗收條件

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特殊人才,以不改變戶籍的形式引進人才來本市工作或投資創業。

動詞 (verb的縮寫)申請主體

符合上述受理條件的境內人員需要申領《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單位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

不及物動詞申請材料

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人才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需用人單位公章)。申報單位的註冊資本壹般應在65438萬元人民幣以上;符合申報條件的個人設立的科技型企業,可不受上述註冊資本的限制;外省市、企事業單位在上海設立的辦事機構不屬於受理範圍,也不屬於《上海市派遣員工引進人才居住證》的派遣範圍;

2.本人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證書或業績證明復印件(驗原件,學歷學位證書須驗證,業績證明包括獲獎證明、專利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個人收入證明是稅務部門開具的個人稅收票據);

3.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戶口簿、身份證;已婚人員為配偶申領居住證的,還應當提交結婚證;除戶口簿外,其他原件驗);

4、本市戶籍證明復印件(已在上海購買房產的提供房產證明;出租房屋提供房產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居住單位宿舍提供者出具的集體宿舍證明;提供親友的戶口簿或產權證明及其書面證明,以及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驗原件);

5、本市二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6.申請人配偶為本市戶籍的,出具配偶的戶口簿和結婚證復印件;申請人父母為本市戶籍的,應出具父母戶口簿復印件及相應證明(驗原件)。

已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申請人,還應提交用人單位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驗原件)。

在上海創業的申請人還應提交投資驗資報告及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七。申請程序

1.申請人向受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2、市人事局審批後,核定《居住證》的有效期,並由受理部門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3.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采集圖像等信息,繳納《居住證》工本費,領取《辦理通知書》。

4、申請人按照《辦理通知書》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領取《居住證》。

八、費用

人民幣25元。

九、受理時間

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為周壹至周五9: 00-11: 20,13:30-17:00;

2.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周壹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

(以上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3、各區(縣)人才服務中心、街道受理點見受理點公告。

X.電話號碼和網站

1,64335381(上海市人事業務受理中心)

2.62337506(上海人才服務中心)

3.咨詢網址:www.21cnhr.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