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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主觀性:

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方法:從雙方主體來看,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勞動關系可以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勞動關系中領導與被領導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這只是體現了兩者之間的財產關系。

法律客觀性:

勞動關系是壹種傳統的經濟社會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壹方為另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廣義包括承包、承包、運輸、技術服務、委托、信托和居間。勞動關系具有以下特點:壹是在主體上,雙方可以是法人或公民,也可以壹方是法人,另壹方是公民。勞務合同的內容主要由雙方協商約定,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簽訂;第二,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不提供保險、福利等待遇,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第三,勞動關系建立在民事法律規範的基礎上,受到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勞動關系可能承擔的責任壹般是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勞動者不僅受壹般民法的保護,也受勞動法的保護。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壹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即建立勞動關系: (壹)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壹條款明確界定了勞動關系。從上述規定看,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資格、隸屬關系和勞動性質三個要素。勞動關系和勞動關系的具體區別是什麽?(壹)主體資格不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是特定的,即壹方是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勞動者是指符合勞動年齡條件,具有勞動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然而,勞動關系中的主體種類繁多,其主體並不特定。他們可能是兩個或更多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自然人、法人和自然人的關系。此外,法律法規對勞務提供者資質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的要求嚴格。(二)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建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領導與被領導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而且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不僅要提供勞動,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它反映了生產資料、勞動者和勞動對象之間壹種穩定的、連續的關系;然而,在勞動關系中,雙方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這只是體現了二者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兩者的關系往往表現為“暫時的、短期的、壹次性的”。(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同。在勞動關系中,雇員和雇主之間不僅存在壹般義務,還存在附隨義務。比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要由用人單位承擔。雇員應遵守雇主的內部規章制度。這些附帶義務在勞動關系中不存在。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薪酬待遇、社保待遇。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工資外,還獲得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壹定規範。因此,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屬於工傷事故,勞動風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勞動關系中的自然人壹般只獲得工作報酬,工作風險壹般由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除非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由雇員提供,法律另有規定。2)原則上,由於國家的幹預,勞動關系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但在勞動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壹方支付給另壹方的報酬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民法中的平等、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3)關於勞動報酬支付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壹般來說,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是以工資的形式定期支付給勞動者的,具有壹定的規律性;勞動關系報酬由雙方約定,往往壹次結算或分期支付。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行為的處理權方面,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的,用人單位有權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給予當事人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在勞動關系中,單位也有權停止使用工人,或要求當事人承擔壹定的經濟責任,不包括其他形式的紀律處分。(四)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壹是對外責任的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壹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造成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然而,在勞動關系中,壹般來說,提供勞務的壹方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第二,相互責任的區別。在勞動關系中,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勞動合同,當事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經濟補償、賠償、勞動行政部門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在勞動關系糾紛中,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的責任壹般是違約、侵權等民事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5)在國家幹預程度不同的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不平等地位導致用人單位欺淩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以強制性的法律規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如支付各種保險待遇、最低工資、最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等。勞動關系作為壹種民事關系,以私法自治為原則,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國家幹預程度較低。因此,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當事人可以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充分協商合同條款,法律不予幹涉。(六)適用法律不同的勞動關系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對象,其爭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本合同的產生、變更、終止和爭議解決,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勞動法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其爭議是平等主體之間因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後,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法律不幹涉這壹點。(七)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因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首先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沒有仲裁就不能進行訴訟。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適用中止和中斷;勞動關系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不經勞動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