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章程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組名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名: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英文簡稱:CCIEE,以下簡稱國家經濟中心。

第二條全國經濟中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國民經濟中心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交流合作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創新、求實、智慧、兼容”理念,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局性問題研究,努力建設高水平、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匯聚社會智力資源,為國家、地方和企業決策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詢服務。

國經中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政策法規和社會公德。

第四條國經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全國經濟中心的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國家經濟中心的業務範圍:

(1)戰略問題研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開展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研究,為國家外部環境提供評估和戰略規劃、決策方案、政策設計建議。

(2)經濟問題研究。主要包括:國際國內經濟、貿易、金融、投資等領域的研究;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等領域;國內外經濟變化趨勢、重大熱點和難點問題

持續研究。

(3)經濟交流與合作。與外國政府、企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國際組織開展合作;圍繞重大社會經濟問題、雙邊和多邊合作、國際公共政策和全球治理進行交流;組織國內外智庫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研究機構、企業和政府開展經濟合作、交流信息、成果和經驗提供渠道和平臺。

(4)政策咨詢服務。為政府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經濟政策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為行業組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戰略規劃、經營決策、國內外投資與重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發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咨詢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全國經濟中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成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成員包括各行各業的專家學者、企業家和名人。

第八條申請加入全國經濟中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支持全國經濟中心的章程;

(2)有加入全國經濟中心的意願;

(3)願意參加州經濟中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理事會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州經濟中心組織的相關活動;

(3)優先考慮全國經濟中心的服務,包括:

1,享受國經中心提供的信息等資料;

2.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研討會、培訓等各種研究交流活動;

3.享受國家經濟中心提供的各類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和咨詢服務。

(四)對國民經濟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監督;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經濟中心章程;

(二)執行國家經濟中心的決議;

(三)維護全國經濟中心的合法權益;

(四)為國家經濟中心的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6)與國家經濟中心交換信息。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州經濟中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14條全國經濟中心之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國有經濟中心的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區登記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起草和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七)決定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撤銷和變更;

(八)決定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九)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董事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21條國經中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65,438+0/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1、3、4、6、7、9、10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根據需要,可邀請常務理事承擔全國經濟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務。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國家經濟中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幹人,秘書長1人。根據需要,可設1名名譽主任,若幹名顧問和特邀副主任。

第二十五條國民經濟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全國經濟中心的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熱心參與新型智庫建設;

(四)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5)身體健康,能勝任國家經濟中心的領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全國經濟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27條全國經濟中心設董事會。委員長會議由委員長、副委員長和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由主席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六、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國民經濟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提名壹名副董事長為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或委托副會長)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主持(或委托副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九條國有經濟中心在理事會領導下,設立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執行董事由董事長提名,董事長會議決定。受董事長會議委托,理事會執行局主持國有經濟中心的日常工作,負責執行董事長會議的決議,完成董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理事會秘書長協助理事會執行局主任的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國家經濟中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國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國經中心設立專項基金——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並設立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國經中心研究交流基金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國家經濟中心應根據捐贈者的需要提供特殊服務。管理機構的職權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國經中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四條國經中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國有經濟中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國經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和社會救助、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國經中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國民經濟中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國家經濟中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國有經濟中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國經貿中心修改後的章程應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經濟中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國經中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國民經濟中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全國經濟中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國家經濟中心終止後,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4年6月8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經濟中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