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浙江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智能交通建設和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所需經費和財政按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建設、規劃、交通、環保、城管、教育、農業(農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管、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應當在交通警察的組織指揮下,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同級誌願服務管理機構的統壹組織下,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誌願服務,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報紙、網絡、廣播、電視發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報紙、網絡、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播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員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機動車保有量,對機動車道路交通流量進行控制。
第九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不符合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防治機動車排氣汙染的需要,對實施環保標誌管理的機動車采取限制區域、限制行駛時間的交通管理措施。具體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條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經營,或者招用持有本市核發的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的,應當自使用和招用之日起五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銷售非機動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非機動車銷售情況。
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上道路行駛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懸掛車輛號牌。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攜帶行駛證,保持車輛號牌正確、清晰、完整。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車輛,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改變非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改動或者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四)使用其他車輛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車輛或者機具,不得上路行駛,但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登記的除外。
第十四條禁止在車輛上安裝、使用光電設備、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可變號牌或者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道路交通狀況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強慢行交通系統的研究,保障公眾出行的安全、暢通和便捷。
第十六條道路兩側和隔離帶設置的管線、照明設施或者種植植物損壞、照明不足、遮擋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運輸、建設、城管、電力、綠化、通信等部門和道路運營養護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消除。
跨道路安裝管線、公益廣告牌(柱)、橫幅等設施,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第十七條道路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在進行道路養護、維修、保潔、綠化等作業時,應當按照道路作業標準落實交通安全保護措施。工人應穿著醒目的安全防護服,使用噴塗或粘貼反光材料的車輛。
在高架道路、隧道內作業的道路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作業方案進行作業。
依附於道路的市政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先行緊急搶修,並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按照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維護高速公路上的設施完好,保持設施正常運行,及時發布交通安全預警信息,清理故障車輛或者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礙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高速公路實施交通管制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旅遊區道路交通安全和遊覽觀光的需要,可以在旅遊區為遊覽車輛設置遊覽路線。
第二十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采取錯時停車等方式將其停車場(庫)向社會開放。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停車場(庫)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條件,滿足車輛停放需求,提高停車場(庫)的利用效率。停車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壹條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施劃停車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拆除劃定的停車位:
(壹)停車位已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庫)能夠滿足停車需求。
第二十二條盲道和人行道應當保持安全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盲道及其配套設施,不得擅自損毀、占用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道路交通法規
第二十三條本市上城區、下城區、西湖區、拱墅區、江幹區、濱江區的道路禁止燃油助力車、機動三輪車、營運人力三輪車以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車輛通行。
蕭山區、余杭區和縣(市)需要對前款規定的車輛作出禁止通行決定的,由區、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車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遇有放行信號時,應當優先放行已先行放行的車輛或者行人。交通信號燈為黃色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得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燈和等候區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轉的車輛應當依次進入等候區,按照提示信號等候。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出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
(二)不得違反規定進入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
(三)運載貨物的機動車應當防止貨物在行駛過程中脫落、泄漏、散落;
(四)拖鬥,凡非拖拉機不準拖運貨物;
(五)全掛車和裝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故障機動車;
(六)輪式專用機械車輛上道路,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夜間行駛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路燈照明良好的夜間行車時,壹定不要開遠光燈。
機動車臨時停車時,應當靠近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或者右轉向燈。
第二十七條客運出租汽車可以在公共汽車站牌前臨時停靠,但不得中途停車上下乘客,前提是不妨礙公共汽車進出站和停靠。
接送員工的校車和單位班車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臨時停靠上下乘客。
第二十八條城市公共* * *客運車輛進出站點,應當在站點壹側單排停放。如果暫時不能進站,要在最右側車道單排候車。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鄉客運的城市公共客運車輛進出中心城區,應當按照交通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靠。交通部門在確定行駛路線和停車地點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條機動車在高架道路上發生故障的,駕駛人應當將機動車移至航道或者駛離附近的高架道路;無法正常行駛的,除按照規定使用警示燈、設置警示標誌外,還應當迅速報警並請求救援車輛、清障車對故障車輛進行拖吊,車上人員不得在行駛車道內移動或停留。
第三十壹條旅遊區內的觀光車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在設定的觀光路線內行駛,並註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鼓勵遊客換乘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和觀光車進入旅遊區,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為車輛換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條件時,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開啟照明;
(二)進入環形交叉路口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的方向行駛,讓已經在路口的車輛先行;
(三)不得駕駛非機動車從事經營活動;
(四)不得將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交給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速度。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預防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環境汙染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交通、環保、衛生、城管等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具體實施方案。當出現應急預案規定的任何情況時,各相關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和反饋信息。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落實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日常使用、保養、維修和檢查制度;
(二)聘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審查駕駛資格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情況;
(三)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安全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單位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對交通安全負責。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配備交通安全人員,保證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條件。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執法責任考核制度,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行為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公正、嚴格、文明執法,不得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刁難相對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及時糾正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但是,本章所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情節輕微,尚未影響道路交通的,應當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依法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應當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壹)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冰雹、沙塵等低能見度條件下,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開啟照明的;
(二)故意遮擋、汙損非機動車號牌的;
(三)改動或者拆除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的;
(四)無駕駛證駕駛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五)殘疾人輪椅由非下肢殘疾人駕駛。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恢復原狀。有前款第(四)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過國家規定速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四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壹)不按照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客運出租汽車、校車、公共汽車不按規定臨時停靠的;
(三)城市公共客運車輛不按照規定停靠的;
(四)從事城鄉間客運的車輛不按指定路線行駛或者停車上下乘客的。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壹百元罰款:
(壹)出借或者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在拖鬥使用非拖拉機牽引貨運的;
(三)用掛車牽引故障機動車或者運載危險貨物的機動車的;
(四)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的;
(五)違反規定轉讓的;
(六)高架道路發生故障時,未將機動車移至引導線或者離開高架道路附近的;
(七)觀光車不按指定的觀光路線行駛或者避讓其他車輛、行人的。
有第壹款、第二款情形之壹造成交通事故的,處以200元罰款。有第二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直至作出處罰決定。有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車輛,直至恢復原狀。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非本市登記的機動車從事道路經營,或者招用未備案的持有本市駕駛證的駕駛人從事機動車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銷售非機動車未按規定備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駕駛未經依法登記的車輛、機械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車輛、機械,直至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件。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車輛上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裝置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行拆除,予以沒收,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屬於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的,應當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設置管線、公益廣告牌(柱)、橫幅等設施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道路交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設置者清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清除障礙,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四十六條道路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建立、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或者違反規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駕駛燃油助力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依照前款規定處理,並對駕駛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扣留的車輛,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購買、更換或者托運回原地。托運的相關費用由車主承擔。原由市有關部門核發的許可證,由原發證部門依法註銷。逾期不接受購買、更換、托運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置。
第四十九條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處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由農業(農業機械)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行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權限。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所稱本數,包括本數。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杭州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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