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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條為了促進科技進步,加快“科教興市”步伐,大力發展第壹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堅持科學技術為實施“科教興市”、“城鄉壹體化”和“外向帶動”戰略服務,建立科學技術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效結合的機制。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重大科學技術項目,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原則。

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對科技進步工作分級負責,逐級實行考核制度。第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進步的協調、指導、管理、監督和考核。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重點組織對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項目的研究開發和合作研究;對於石化、建材、陶瓷、紡織、醫藥、機電等支柱產業。,要加大科技投入;重要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應當在人力、財力、物力上優先安排。

加強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學技術普及和學術交流,提高本市科學技術水平。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需要,設立“工業科技園區(區)”、“農業科技園區(區)”、“星火技術密集區”或者“科技街”,發揮其在科技進步中的輻射作用。第七條自主研發機構實行能級分類動態管理,逐步建立開放、流動、合作和競爭機制。

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技術經濟承包責任制、任期目標責任制、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制,依法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資金使用、機構設置、人員聘用的自主權。第八條獨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可以單獨或與企事業單位聯合從事技術開發,實行“科技工貿”或“科技農業”壹體化經營。第九條公司(企業)實行經理、廠長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技術責任制。總工程師對公司(企業)的科技進步全面負責。

公司(企業)應建立科技進步指標考核制度,納入公司(企業)經理、廠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第十條公司(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技術開發機構,充實和加強技術開發力量,擴大與自主研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的聯合與合作,提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試驗能力。

公司(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在完成公司(企業)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經營活動。第十壹條在本行政區域內,凡具有專業技術優勢、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科研開發機構,經批準後均可享受獨立研發機構的優惠政策。第十二條按照“集群”城市的特點和農科教結合的原則,建立高產、優質、高效的現代生態農業模式,加強農業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完善農業科技服務體系,保障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究、開發、試驗和推廣所必需的試驗基地和生產資料。第十三條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組織管理,鼓勵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興辦科技產業,支持和引導民辦科技事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第十四條民辦科技機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凡以市命名的民辦科技機構,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凡以區(縣)為名稱的民辦科技機構,由區(縣)科技行政部門批準,報市科技行政部門備案,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開業手續。第十五條在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幹部、工人、大中專畢業生,工齡連續計算,其轉正、定級、晉升工資由批準民辦機構的部門辦理,按檔案工資管理。第十六條民辦科技機構在項目立項、成果評估、科技貸款等方面享有與其他科技機構同等的權利,凡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民辦科技企業,均可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第十七條科技成果鑒定,實行市場鑒定與組織鑒定相結合的原則。可以采用偵查鑒定、受理鑒定、通信鑒定、會見鑒定四種形式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負責科技成果鑒定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對鑒定結論負責,並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第十八條通過建立高新技術開發區,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培育高新技術增長點,重點發展新材料、機電壹體化、生物工程、精細化工、電子信息、能源效率等關鍵技術領域,加快本市高新技術產業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