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鷹潭車管所24小時咨詢熱線

鷹潭車管所24小時熱線:07016461645。

車管所,全稱車管所,主要負責機動車的登記、變更、過戶、抵押、註銷等工作。

車管所在辦理申請、補證、換領、審核、受理其他與機動車和駕駛人有關的業務時,以及證件、表格填寫不規範、未按規定簽字蓋章等問題,應當向監督崗報告。

車輛管理所的職責:

(壹)機動車登記審核職責

1,檢查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

2、確認型號,並檢查相關技術參數。

3、核對機動車發動機號和車輛識別代碼,確認有無鑿痕,並與全國被盜機動車數據庫進行比對。

4.檢查機動車輛的外觀以確認車身顏色。

5.查看《全國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中關於國產機動車的數據。

6、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7.將車輛信息錄入電腦,對符合要求的手續出具受理憑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出具退出證明。

8.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辦證大廳秩序良好。

(2)許可證管理崗位職責

1.管理計算機自動選卡系統,及時添加機動車號牌。

2.發放牌照。

3、受理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行駛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4.制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以下簡稱行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5、核發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檢驗合格標誌。

6、回收、銷毀廢舊車牌。

7.保管好業務印章、機動車號牌和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以備日常使用。

8.與檔案管理崗核對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防偽膜數量,並做好登記。

9.請求車管所宣布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無效。

10,根據實際情況,做好車牌的生產計劃,及時安排車牌的生產和收集。

11,做好許可證庫的防潮、防火、防盜工作。

12.保持辦公環境整潔,保持註冊大廳秩序良好。

(3)業務領導崗位職責

1,按職責權限審核或審批機動車相關手續。

2.審查進口汽車的程序。

3、檢查和監督各崗位的工作。

4.掌握發放許可證的數量。

5.接受群眾投訴。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4)檔案管理崗位的職責

1.檢查所有手續是否齊全、真實、有效,並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中的信息。

2、整理資料,裝訂成冊,歸檔,妥善保管檔案。

3.保管好空白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檢驗合格標誌和防偽膜,與證照管理崗核對發證數量,防止空白證件丟失。

4、因涉嫌走私、盜竊、搶劫機動車或者其他業務需要,出具查驗車輛檔案或者車輛檔案相關內容復印件的證明。

5、做好檔案室(室)庫的防潮、防火和防盜工作。

(5)嫌疑車輛調查崗

1.處理機動車經營崗位反映的涉嫌資料套用、塗改或涉嫌偽造,涉嫌走私、盜竊、搶劫和非法拼裝(拼裝)無進口證明機動車的問題。

2.對各崗位移交的嫌疑車輛數據進行調查,建立嫌疑車輛調查臺賬,按照相關規定開展調查。

3.根據取得的證據和詢問記錄,將不能排除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調查,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4.對已經作出排除嫌疑結論的機動車,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註明情況,並附相關證據和詢問記錄。經業務領導審核後,移交相應崗位繼續辦理註冊業務。

5.其他執法部門辦理涉嫌走私、盜竊機動車案件需要查閱卷宗或者出具證明時,負責接收並協助辦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