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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受理部門
長春區民政(社會發展)局收養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依法實施轄區內收養登記管理,處理非法收養,宣傳收養法律,倡導合法收養。
三、報名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四。收養登記的條件
1.夫妻雙方年齡均超過30周歲(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極限);
2.無子女(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或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或者三代以內華僑收養有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制);
4.未患有醫學上不應收養的疾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5.夫妻雙方必須同意收養;
6.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
7.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或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
8.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兒童(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社區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或者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制)。
五、當事人認為應當提交的登記材料。
(壹)收養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的理由和目的,被收養人不被遺棄、虐待和健康成長的保證;
2.收養人的年齡、婚姻、子女、職業、財產、健康狀況和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3.意向書,被收養人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被收養意向書;
4.必須帶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
(二)收養單位(收養棄嬰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社會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的證明,孤兒父母死亡或者法院宣告其死亡的證明;
3.棄嬰和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及集體戶籍證明;
4.棄嬰兒童成長報告;
5.棄嬰公告;
6.被收養人收養前長春市兒童醫院出具的體檢或殘疾證明;
7.收養協議和收養證明。
(三)三代以內同代旁系親屬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收養申請,包括收養原因及與收養人的關系;
2.身份證和戶口本;
3.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
4.保證協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計生部門簽訂的保證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5.喪偶或者下落不明的單身收養人,須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或者法院宣告的死亡證明,死亡壹方父母同意收養該子女的書面意見;離婚後送養子女的單身人士,應當提交另壹方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6.親屬關系證明,經公證的收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是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公證書;
7.獨生子女送養的,提交區計生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退回通知書》。
(四)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收養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同意收養的書面意見,以及養父或養母同意收養的意見;
2.身份證和戶口本;
3.離婚證(收養人與養父或養母的離婚證);
4.獨生子女送養的,應當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獨生子女證退回通知書》。
(五)被送養人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1.身份證和戶口本;
2.出生證明;
3.意向書。如果被收養人超過10歲,他/她必須提交他/她的被收養意向書。
不及物動詞收養登記程序
政策咨詢→提交文件證件→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審批→領取收養登記證。
七、時限和結果
自受理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收養條件的出具證明予以登記。經審查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相關材料退回收養方,並書面告知理由。
八。驗收地點和時間
長春區民政(社會發展)局收養登記處。辦公時間為周壹至周五,上午8: 30至下午11: 30,下午13至16: 30。
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X.投訴監督
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區民政局或長春市民政局投訴受理部門和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或其他違紀行為。
XI。服務指南
朝陽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5090796;
南關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5281772;
二道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4637706;
寬城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9990133;
綠園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7975778;
雙陽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4221676;
九臺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2371323;
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4607890;
鏡月開發區社會發展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4555065;
長春新區社會發展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5177229;
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民政局收養登記處,電話:85753900。
出版部門:
責任編輯:guw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