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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公司章程範本。

北京世紀國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王曉迪出資,設立北京世紀國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北京世紀國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王四營鄉官莊村217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

勞務服務;清潔服務;婚慶服務;家庭服務;攝影擴色服務;家電維修;信息咨詢;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承辦展覽活動。(以工商局批準為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

或者在建立名稱訂閱時實際支付。

出資額

時間貢獻

模式投資

貢獻金額

時間貢獻

方法

王曉迪:65438+萬元;2006年:65438+10月25日:65438+萬元;2006年:65438+10月25日:貨幣。

合計65438+萬元65438+萬元。

其中貨幣出資65438+萬元。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對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壹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負責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股東大會決定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委派。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決定。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權利:

(1)檢查股東大會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大會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3)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應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壹式兩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及法人股東公章:

年月日

北京世紀國華勞務服務有限公司。

股東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