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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安廳蘇公發200325號文件在哪裏下載?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的通知(蘇公發〔200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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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公安局、市公安分局:

2002年6月22日,省政府批準《省公安廳關於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蘇〔2002〕142號,以下簡稱《意見》),決定對我省戶籍管理制度進行重大改革。為貫徹落實《意見》,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充分認識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省委、省政府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大力實施城鎮化發展戰略,推進富民強省,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礎上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重大決策。是迎接入世挑戰,引導農民有序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是加強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關系、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體體現。對促進我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促進人口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積極作用。各地公安機關壹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的高度,充分認識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進壹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精心組織,狠抓落實,確保這項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組織實施。

各地要按照《意見》的規定,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辦法,經當地政府批準後,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2003年5月1前在全省落實取消戶口性質、取消城市人口計劃指標管理、取消遷入城市投靠親屬條件、改革省內高校學生戶口遷移辦法、下放戶口審批權限等改革措施;其他改革措施,如建立城市戶口有條件準入制度,將在2003年7月6日之前實施。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改革進展,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分類指導,引導改革健康順利發展。

第三,正確把握改革方向,嚴格戶籍管理。

鑒於這項改革力度很大,各地要認真做好銜接工作,以此為契機,進壹步嚴格戶籍管理,加強和改善人口管理。

(壹)全省城鄉居民實行統壹的戶籍管理制度。從2003年5月1起,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當地城鎮戶口、藍印戶口、自理口糧戶口等戶口性質,登記戶口按實際居住地統稱為“居民戶口”。新發放的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遷移證不再註明戶口性質。在辦理戶口遷移和變更手續時,要逐步取消原戶口簿內頁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對戶口性質的標註。在打印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時,“戶”不再區分農業和非農業,全部打印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二)全面建立戶籍條件準入制度。取消“農轉非”制度,取消非農業人口遷入許可,實行戶籍有條件準入制度。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由單位購建、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有穩定的工作(生活來源)是指被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正式錄用(被企業錄用的應辦理社會保險),投資二、三產業,有穩定的經濟收入。縣級市、縣、鎮及以下地區,按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的條件進行戶籍登記。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具體準入條件,由各省轄市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本著逐步放寬的精神確定,報省政府備案。縣級以下地區合法固定住所面積不限,城市合法固定住所包括“二手房”。

(3)從城市引進的人才,可在政府部門設立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職業介紹中心落戶,也可在單位集體戶口或其親友家中落戶。辦理戶口時,應提供相應的合法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證書,大專、技校畢業生還應提供勞動合同。經公安機關批準後,戶口將遷入。優先考慮中高級科技人才和國家“211”工程認定的全國100重點高校畢業生落戶城市。投資城市的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的落戶條件,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凡本省學生被我省高校錄取的,入學時根據本人意願,不必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由學校統壹備案,憑招生花名冊和新生入學通知書,到學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記暫住戶口,無需開具《暫住證》。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將戶口遷入工作地或實際居住地。非應屆畢業生將戶口遷入工作或實際居住地,註銷暫住戶口。工作單位在外省市的,按農業戶口性質遷出。本人自願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錄取省外高校本地生,錄取我省高校(含技工學校)外地生。入學時仍按國家現有規定將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按原辦法管理。

(五)在城鎮地區實行網上遷移戶口制度。在已完成人口信息系統升級改造任務並實現實時聯網運行的省轄市、縣(市),全面推行網上戶口登記制度,市區範圍內不再使用《戶口登記證》辦理戶口登記。市外戶口遷移和市內戶口遷移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註銷戶口、恢復戶口、戶口遷出市外、變更戶口登記事項正在當地派出所辦理。

(六)簡化特定賬戶審批手續,縮短辦理時間。戶口遷移中需要審批的事項,除疑難復雜的戶口外,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省級公安機關要加強對各類戶口審批的監督、管理、檢查和指導。對需要上報審批的戶口事項,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並將相關材料報縣(市)、區公安機關;需要發函調查的,應當在收到回復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結果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公安派出所報送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和審批。要進壹步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網上審批,方便和服務群眾。

(7)進壹步加強戶籍管理,夯實人口管理基礎。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為契機,按照現居住地管理原則,認真開展實有人口底數調查,摸清底數,積累數據,進壹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常住戶口、暫住戶口、住宿登記、註銷、遷入、遷出、變更、更正等制度,及時調整充實人口基礎信息,確保信息系統數據準確、不斷更新。進壹步落實違法犯罪高危人群管控措施,有效發現、管控和提供轄區內犯罪嫌疑人。

四、加強領導,廣泛宣傳,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要請當地政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積極落實。市縣公安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公安戶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當好參謀助手,抓好落實。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意義、原則和政策規定,把政策交給群眾,調動群眾參與改革的積極性,為改革營造良好氛圍。要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意見》精神,準確把握政策規定,明確任務和工作要求,防止執行中出現偏差。各地要進壹步嚴明工作紀律,確保政令暢通。有關地方使用的《非農業人口遷移證》要立即取消。同時,嚴禁以改戶為名收取除戶籍證件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規收費的,堅決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各地執行情況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公安廳。

200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