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工程施工期間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規範爆破作業的施工程序,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煉油項目建設期間的各相關單位。
第二章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4條爆破作業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第五條爆破單位必須具有合法的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第六條爆破作業前,必須持有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審批表。第七條爆破工程必須嚴格按照爆破單位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單項安全技術方案進行。第八條爆破工(包括爆破工、爆破器材保管員、安全員、爆破器材押運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有效安全操作證,方可持證操作。第9條每次作業前,必須按要求正確填寫爆破作業許可證。第十條施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應對各項施工準備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使安全管理從思想上、組織措施上落到實處。第三章爆破作業管理規定
第十壹條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和穿工作鞋。第十二條工地設備、設施、安全裝置、工具、勞保用品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安全使用。第13條司鉆應按設計的孔網尺寸鉆孔,深度和角度符合要求。嚴禁在殘孔中鉆孔。第十四條鉆孔後,應進行檢查,不合格的應重新鉆孔。第15條應采用罐式爆破法。如果是分階段擴罐,當使用硝酸銨炸藥時,每次爆破後需要15分鐘重新裝填。第16條爆破工應按設計的單孔裝藥量和使用的雷管段數裝藥。裝藥後,用炮泥堵塞孔口。第17條電爆網絡壹般采用串聯網絡,各接頭應絕緣。網絡形成後要導通,總線要短路後才能發起。第十八條根據設計要求,覆蓋炮孔時,應防止破壞爆破網路,防止電爆網路短路。覆蓋後,必須重新進行檢查。第十九條。連接導火索的火雷管必須在專用房間加工。房間內不允許有電器設備,無關人員不得入內。第20條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時,必須使用鋒利的小刀。禁止用刀切割或用石頭或鐵器打碎。導火索長度不小於1m,導爆索不得被撞擊或踩踏。雷管不得放在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桌子上。第二十壹條。起爆藥包的加工只能在爆破前在爆破地點進行,按所需數量壹次性制作,成品不準留著以後使用。準備好的火工品應由專人妥善保管。第22條裝藥應用木棒、竹棒輕插,嚴禁用金屬棒強行塞入和搗實。禁止使用凍結、半凍結或半熔化的硝化甘油炸藥。第二十三條爆破必須有專人指揮,事先設立警戒範圍,指定警戒時間和信號標誌,並派警戒人員;起爆前應進行檢查,必須在施工人員、路人、船舶、車輛全部避開安全地點後,才允許起爆,並解除警報;炮手的掩體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第24條電爆應符合以下要求:1、電源應由專人嚴格控制,爆破工應有專人看管,刀箱應上鎖。在爆破時間之前,不要將手或鑰匙插入爆破器或接線盒。2.同壹電爆網絡應使用同壹工廠、同壹外套、同壹品牌的雷管,每個雷管的電阻誤差應控制在0.2ω以內。3.接線前,將電雷管腳線短接,接母線時解開。連接母線從充電開始就要順著電源方向敷設,主線末端在接入電源前要用膠帶包好,防止誤觸電源。4.充電時,嚴禁將電爆器接地線連接到金屬管道上。雷雨天氣不允許露天電爆。中途遇雷雨,應迅速將雷管腳線與電線主端線兩端連接成短路。所有人員應立即撤離現場。5.電爆網絡鋪設後,當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後,再用專用電流表或電橋檢查網絡是否完好。測量電阻和計算電阻之間的差值不得超過10%。第二十五條使用火雷管時,只準使用專用點火設備進行導火索點火,不準使用香煙、火柴或其他明火。第二十六條電爆雷管和火爆網路在同壹施工地點起爆時,先點燃炮,後關閉開關;鳴槍時,兩人不得向同壹方向連續鳴槍,每人發槍數不得超過15分。爆破後,在最後壹次拋丸前20分鐘,任何人不得進入工作面。第二十七條露天深孔爆破安全警戒距離半徑不得小於300米..第二十八條放炮結束後,至少應有兩人巡視放炮現場,檢查和處理危巖、支架、啞火和殘炮。第29條瞎炮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如果電爆通電後未能引爆,應將主線從電源上斷開,接成短路。此時,如需進入現場,使用瞬發雷管不得早於短路後5分鐘;如果使用延期雷管,短路後不應早於15分鐘。2.因接線不良導致的失火可重新接線起爆。3、嚴禁在原炮眼內使用挖土或裝炸藥,應在距原炮眼60cm處鉆另壹個炮眼。4、在拒爆未處理完畢之前,嚴禁在此地點進行其他作業。第三十條放炮時,應設置警戒線,人員和設備撤至安全距離後,方可起爆。第三十壹條遇有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並迅速撤離危險區域。在霧天、黃昏和夜間,禁止地面爆破。第三十二條炮響後,爆破工程師或爆破班長應到爆破點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解除警戒。第三十三條爆破後如發現盲炮,應及時處理,並在現場設立警示或標誌,按規定排除。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規定由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管理規定,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範的,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規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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