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的第壹部分
雇主:(全名)
承包商:(全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建設的有關事宜達成壹致,訂立本合同。
壹、項目概況
項目名稱:
項目位置:
項目內容:
文件編號項目立項和規劃審批情況:/
資金來源:自籌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合同範圍:
第三,合同期限
項目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日歷天
開工日期:以開工令為準。
第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動詞 (verb的縮寫)發包價格
合同總價(大寫):
(小寫):。
項目單價:□詳見承包商投標報價(招標項目);
□詳見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或施工圖預算(非招標項目)。
不及物動詞構成合同的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文件和解釋的優先順序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條的規定壹致。
七、詞語的含義
本協議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含義相同。
八、承包商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進行施工和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
九。雇主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和其他應付款項,並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
X.合同的生效
合同簽訂日期:2008年。
合同簽訂地點:
發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寄件人:(公章)承辦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權代理:授權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珍:傳珍: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
電子郵件:電子郵件: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條款
本部分與國家建設局頒布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2006版相同。
第三部分特殊條款和條件
1,定義
1.40書面形式包括:
□文件
□信件
□電報
□傳真
□電子郵件
□其他:
2.合同文件和解釋
2.2(10)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語言和適用的法律、標準和規範
3.3約定的適用標準和規範的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國家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法律法規。
4.溝通
4.2各方的通訊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達方式。
(1)各方通訊地址及收件人:
雇主指定的發送和接收數據的人員:
承包商指定數據收發人員:
發包人和承包人如需更換資料收發人員,應提前七天書面通知對方。
(2)其他送達方式:郵寄(包括特快專遞、掛號信等。)並由各方指定人員簽字。
5、工程分包
5.1 (3)指定分包工程:/
14,開發商
14.1發包人同意完成以下工作:
(1)征地、拆遷、場地平整等時間。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開工前10天。
(2)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接駁時間、地點:接駁至施工現場紅線,滿足施工需要,並在開工前七天完成。
(3)關於開放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之間的通道的約定:道路在施工前七天開放交通,必須滿足施工需要,保證施工期間道路暢通。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提供時間:開工前15天,並對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5)辦理所需文件的約定:根據通用條款,應在開工前五天完成。
(6)組織現場檢查的時間:開工前兩天,業主應聯系市測繪處提供水準點和紅線控制點,由規劃處核實。
(7)組織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的約定:收到圖紙後九天內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8)協調保護施工場地周圍的地下管線及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和古樹名木:根據發包人要求,由發包人承擔費用,妨礙工期,工期順延;如因承包人責任造成損壞,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約定:發生時雙方另行協商。
委托給承包商的部分工作包括:如果發生,雙方另行商議。
14.2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的約定
(1)工程價款支付期限
□合同付款的相關規定
□√其他特殊說明:收到承包商書面申請後七天內。
(2)工程價款的支付方式:
□√根據協議規定的賬號進行銀行轉賬。
□√支票支付
□其他方法:
14.3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標準和規範、圖紙和技術要求的名稱:
(1)提供時間:開工前15天。
(2)提供份數:八套完整圖紙。
14.4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開工前七天。
15,承包商
15.1承包商工作協議
(4)向發包人提供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用房設施的時間和要求: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發生時另行討論。
15.5承包人負責設計的約定
(1)根據合同由承包商負責的設計:/
(2)承包商提供設計的時間:/
17,業主代表
業主現場代表及其權力限制
(1)業主指定的業主現場代表為(),聯系地址如下:
郵寄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
(2)發包人應承認發包人現場代表就本合同工程簽發的所有文件。
18,監理工程師
18.1負責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任命的監理工程師。
(1)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
(2)任命()為監理工程師,其聯系地址如下:
郵寄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號。:
18.3其他需要業主批準的事項:
19,造價工程師
19.1負責合同項目的造價咨詢單位及委派的造價工程師。
(1)造價咨詢單位:法定代表人:
(2)任命()為造價工程師,其聯系地址如下:
郵寄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號。:
19.3(4)其他需要發包人批準的事項:
20、承包商代表
20.1承包商任命()為其代表,其聯系地址如下:
聯系電話號碼:
郵寄地址:郵政編碼:
21,指定分包商
21.1預先指定的分包商及相關條款:/
23、工程擔保
23.1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約定:
23.4關於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的約定
(1)已付保證金金額:(/)
(2)提供支付擔保的時間:
□簽署本合同時
□其他時間,特別是:
(3)開具支付保函的銀行:/
23.8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的約定:/
26.不可抗力
26.1(4)其他不可抗力情況:雨天(以現場簽證為準,如雙方有爭議,以佛山日報氣象標為準)。
27.保險
27.1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保險事宜如下:
□通用條款第27.1項(1);
□通用條款27.1第(2)項;
□通用條款27.1的第(3)項。
27.8關於保險事項的其他約定:/
28、進度和報告
28.3承包商編制進度報告和修改進度計劃的時間要求:
在每個月的第三天之前提交。
29日,開始工作
29.2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後()內簽發開工令。
□根據壹般條款和條件,42天。
□幾天內
31,工期和工期延誤
31.1合同工程工期: ()天。
(1)()單個項目工期: ()天。
(2)單項工程的()工期: ()天。
31.2工期延長(2):發包人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期延長壹天;如果延誤超過五天,工期將延長兩天。
31.2工期延長(11):春節期間工期延長十五天。
36、質量目標
36.1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41,由業主供應的材料和設備
41.1約定發包人是否供應材料設備。
-發包人不供應材料和設備,本條不適用。
□如果業主供應材料和設備,業主供應的材料和設備清單應作為合同的附件。
41.6甲供材料設備合同工程結算方式:/
42、承包人采購材料和設備
42.7雇主指定的制造商或供應商:/
45、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45.1中間驗收部分包括:/
47、工程試運行
47.1同意是否試運行。
□如果不需要試運行,本條不適用。
□如果需要調試,調試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49.竣工驗收
49.1中間竣工工程驗收
□如果合同項目沒有中間完工項目,則本條款不適用。
□如果合同項目中有中間完工項目,每個中間完工項目的範圍和計劃完工時間如下:
(1)(/)項目,計劃完成時間(/),其範圍包括:/
(2)(/)項目,計劃完成時間(/),其範圍包括:/
50、質量保修
50.2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約定:壹年保修。
54.準備金
54.1本合同備用金:(/)萬元。
55、零星工作項目費
55.1發包人(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發出書面工作指令。如果指示是口頭的,業主(代表)或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商的書面記錄後兩天內予以確認。逾期未確認的,視為對承包商備案的認可。
56、提前竣工獎和延期補償
56.1提前竣工獎勵協議
□如果沒有提前完工獎勵,本段不適用。
——提前竣工獎,提前交付,壹次性獎勵元。
56.2誤期補償費的約定
(1)每日歷日應付金額: ()元。
(2)最大誤期賠償費為工程費用的%。
57.合同價格的約定和調整
57.2合同價格的調整因素包括:
□√數量偏差;
□√工程變更;
□√價格及後續法律法規的變化;
□√費用索賠或其他由雇主負責的情況;
□√項目成本管理機構出具的成本調整;
□其他調整因素:發包人的工地簽證、施工組織計劃和措施、0.00以下的地質變化、本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
58.數量偏差
58.2工程量偏差導致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綜合單價調整:
□根據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進行調整。
□按以下約定調整:/
58.3工程量偏差導致工程費用調整:
□根據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進行調整。
□按以下約定調整:/
60、工程變更價格的確定
根據專用條款和條件67.5。
61.價格和後續法律法規引起的調整
61.1價格變化引起合同價格調整。
□本條款不適用於因價格波動而未調整的合同價格。
□如果價格波動超出通用條款規定的範圍,應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調整數據約定如下:
(1)固定系數A()
(2)勞動力權重系數b()
(3)機械臺班,權重系數c()
(4)鋼筋重量系數d()
(5)其他資源和權重。
61.2投標截止時間:/
62.付款項目
62.2約定利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對於:()。
63.預付款
63.1預付款協議
□如果沒有預付款,本條不適用。
63.2預付款的相關規定:
(1)在發包人承包人簽訂合同、進場並出具開工報告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支付。
63.4預付款扣除方法:
□預付款應按期中應付金額的()(百分比)扣除,直至扣除完畢。
□其他低扣方法:
64、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
64.1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內容、範圍及金額的約定。
(1)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的內容和範圍:
□√根據通用條款,以廣東省統壹定價為準。
□業主的其他要求:
(2)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總費用為()萬元。
64.2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應預先支付,支付和扣除方法如下:
□√通用條款第64.2款的規定;
□其他:
□
65.進度付款
65.1支付周期:
□以月為單位;
□季刊;
□√以圖像進度為準,具體如下:
打樁完成後支付合同總價的10%;地下室層支付合同總價的15%;地下室頂板支付合同總價的10%;±0.00以上,每四層支付壹次工程款,分七期支付合同總價的4%;砌磚批蕩每十層支付壹次工程款,每次支付合同總價的4%,分三期支付;拆除格柵應支付合同總價的5%;工程結算資料提交給甲方後兩個月支付工程總價的95%;余款作為工程保修金,壹年保修期滿後14天內支付。
審核支付時間為收到承包商書面申請後七天內。
雙方應在收到圖紙後壹個月內協商暫定合同總價。
65.2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萬元。
67、竣工結算和結算。
67.1結算程序和時限:
□按通用條款第67.2至66.7款的規定辦理;
□√不符合通用條款第67.2至66.7款的規定;結算程序和時限如下:
承包人應在合同範圍內的工程竣工確認後四十五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後兩個月內審核確認,三個月內按結算價格支付合同總價的95%(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總價的5%)。
若發包人未能在兩個月內確認結算,發包人應根據承包人提交的結算價格在三個月內先支付合同總價的95%(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總價的5%),並在第壹次支付後28天內完成結算工作。如不能完成結算,承包人可將工程結算交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審核(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當事人壹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67.5工程結算計價方法:0以下的地下室基坑開挖、抽水、降水、護壁、打樁等施工按施工組織設計和實際現場簽證結算;本工程實際工程量根據竣工圖紙、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等相關資料計算,以稅前費用的5%為基礎,套用2006年廣東省綜合定額、計價方法及佛山市相關計價文件進行結算(下調不涉及鋼筋及獨立費);人工、機械、材料等的單價。參照施工期佛山工程造價信息中公布的價格(如佛山工程造價信息中未包含的材料單價參照同期廣州工程造價信息)。
67.8發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的特殊要求:
68、質量保證金
68.2質量保證金的金額和扣留
(1)質量保證金金額
□√根據通用條款和條件支付合同價格的5%。
□是/。
(2)扣留質量保證金:
--根據通用條款的規定,從每次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進度款和結算款)中扣留,扣留比例為3%。
□√其他滯留方式:工程總結時扣除工程總造價的5%,竣工確認壹年後14天內支付質量保證金。
69.合同糾紛
69.4爭議或鑒定組織
□√根據通用條款本款的規定;
-不根據本款通用條款的規定,具體而言:
69.6雙方同意選擇下列方法之壹解決爭議:
□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4、保密要求
74.1保密信息提供時間:
76、合同的份數
76.1合同文本的提供
-根據本款通用條款的規定,由雇主提供。
□不按通用條件的本款規定,具體提供方式如下:
76.3合同正本兩份,副本兩份,其中發包人兩份,承包人兩份。
工程質量保修
雇主:(全名)
承包商:(全名)
為保證(工程名稱)在合理使用期限內正常使用,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壹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在質量保修期內,承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1.質量保修範圍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外墻的防滲漏工程、電氣管道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采暖制冷系統工程、裝飾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的具體範圍如下:
承包商承擔的質量保修範圍包括承包商負責的部分。如因施工不當造成質量問題,承包商應負責免費維修。
2.質量保證期
2.1質量保修期從工程實際竣工日期開始計算。已竣工驗收的工程,質量保修期按單項工程單獨計算。
2.2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雙方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1,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防滲漏工程。
多年來;
3、電氣管道工程、給排水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為年;
4、供熱與供冷系統工程為壹個采暖期、供冷期;
5、裝飾工程為多年;
6、其他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質量保修責任
3.1屬於保修範圍的工程,承包人應在接到通知後7天內派人保修。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發包人可自行保修或指定第三方保修。
3.2發生搶修事故時,承包商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到達事故現場進行搶修。
3.3承包人應在國家規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內,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安全和質量。出現質量問題應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商應立即實施保修。
3.4質量保修完成後,發包人應組織驗收。
4.質量保證費
質量保修費用和相關損失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5.品質保證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約定和支付符合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68條的規定。
6其他
6.1雙方約定的其他工程質量保修事項:
6.2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前簽訂,作為合同的附件,有效期至保修期滿。
發送方(公章):承包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月日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