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施工投標。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預付款、引進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者以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消防等為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要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分項工程施工分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是否招標以及招標方式和範圍。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相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招標人、投標人、服務機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並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招標投標活動。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行政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答復投訴人、舉報人。第二章招標範圍和方式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建設工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投資額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單項施工合同估算投資低於上述標準,但項目估算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第八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招標:
(壹)全部使用國有資金進行投資;
(二)國有資本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通過發行彩票、募捐等形式籌集的公共資金或者使用集體資金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按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進行施工招標。第九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國有資金不全部用於投資,或者國有資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包括:
1,建設項目施工工藝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公開招標所需的費用和時間與建設項目的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的要求;
3.受自然資源或環境條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第十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根據項目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產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
(五)原中標人仍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承包能力,附屬於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次要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進行施工招標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下列建設項目是否實行施工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a)由外國投資者或私人個人完全投資;
(二)外商或私人投資控股;
(三)外資或民營投資累計超過50%且國有資本投資不占主導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