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房產。在傳統觀念中,子女繼承父親的生意,子女繼承父母的房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事實上,並不完全是這樣。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些情況下,要註意的是,從1 2021開始,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新的規則變了,確實有可能以後子女“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2021 1新修訂的、被譽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在新規定下,有兩種情況父母不能把財產留給子女。也就是說,子女“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而且,如果按照法律法規,父母選擇不把財產留給子女,子女如果不同意,像過去那樣爭論也沒用。不僅多子女家庭要註意,獨生子女也要註意。

案例壹:新條例賦予父母“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父母可以通過遺囑將房屋留給子女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新民法典第1133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比如老張有兩個兒子,都很孝順,家庭經濟實力也很強。但老張熱衷於公益事業,他壹直將自己的退休收入捐給希望小學等公益組織。老張打算百年後把自己的房產和財產捐給公益組織。他還立了壹份公證遺囑。老張的做法是有法律支持的,就算將來他的子女來爭遺產,也沒用。

案例二:新民法典第1130條第四款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說白了,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前沒有盡到贍養義務,父母完全可以剝奪他繼承財產和財產的權利。就連獨生子女也不例外。新條例明確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父母可以不管,把遺產給他們。

比如小王是獨生女,從小嬌生慣養,家裏條件很富裕。但他從小品行不佳,長大後更是變本加厲,經常對父母拳打腳踢。到了三四十歲,還是壹事無成。父母早就放棄了這個兒子,父母早就打算百年後把所有財產捐給公益組織。這種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支持的,也就是說,即使小王是獨生子女,他們也仍然可以因為傷了父母的心而選擇將來不把財產留給小王。換句話說,在小王父母去世壹百年後,小王粲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

此外,還有壹種情況,子女有權繼承父母的房產,但在壹定期限內無權使用房屋。那就是父母生前在自己的房子裏“確立了居住權”的情況。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在老人和保姆之間,或者老人和常年照顧自己的親戚朋友之間。為了償還債務,老人不想讓子女失望,也想為那些生活自理的人提供住房保障。法律賦予他們為自己的不動產和指定的人設立“居住權”的權利。什麽是居住權?簡單來說,財產所有人對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設定的財產使用權,僅限於居住,不得買賣、轉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用途。

以上三種情況都發生過,新規明確支持。這是新版民法典的壹大變化,和我們之前學的繼承有很大不同。新規下,子女真的有可能“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不管是多子女還是獨生子女。

此外,今年以來實施的新規還有另外三個明顯的變化,也值得我們關註:

壹是公證遺囑優先刪除,增加了錄音錄像、打印、口頭遺囑。

需要註意的是,以前立遺囑有五種方式: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述。其中,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最高。也就是說,如果老人同時立了上述五份遺囑,無論公證遺囑最終是否成立,都將按照公證遺囑的內容執行。

但自2021起,公證遺囑的優先權被刪除。以後老人立多份遺囑,以最終遺囑為準。而且新規還增加了錄音錄像、打印、口頭遺囑三種方式。值得壹提的是,為了防止老人被脅迫,在立各種遺囑時,都要求有兩個見證人在場。

口頭遺囑側重於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所作的口頭遺囑。還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緊急狀態解除,口頭遺囑自動失效。

二是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侄子、外甥也可以去代位繼承。

原法定繼承人是指第壹、第二順位繼承人。但從今年開始,侄子、侄女、侄女在第壹、第二繼承人不在的情況下,也可以去代位繼承。這也是今年實施的新規的重要變化之壹。需要註意的是,過去也有不少老人去世沒有法定繼承人,最終房產和財產被收歸國有的案例。新規顯然考慮到了這種情況,所以擴大了繼承人的“範圍”。

可能有人會覺得侄子、外甥沒有盡最大努力贍養老人。為什麽他們也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我們認為這體現了國家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

第三,女性繼承地位提高,男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婦聯作家王春霞直言不諱地指出,新民法典是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的典範。在繼承關系上,《民法典》規定夫妻有平等的繼承權和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男女在繼承人範圍和法定繼承順序上平等,父系親屬平等。代位繼承適用於父系和母系親屬。

前段時間,我們看到有女網友在網上反映,自己受到了父母的不公平對待:家裏的老房子被拆,獲得2套房產和300萬現金。由於哥哥長期移民,照顧父母的責任常年落在他身上。但即便如此,他們也沒有得到父母的公平對待。在他們不知情的情況下,父母把這兩套房產和260萬現金留給了兒子。我最終沒有任何財產。

有些人可能對女方正在經歷的事情覺得很正常,甚至搬出了家庭中的資產應該傳給男性而不是女性的傳統觀念,更何況女兒已經出嫁,是別人的媳婦。但無論妳怎麽站在傳統思維的制高點上,都是無濟於事的,因為按照新規定,兒子和女兒有平等的繼承權,也就是父母要“壹碗水端平”,兩套房子,300萬現金,父母要分必須平分。其實根據網友的自述,她應該比哥哥擁有更多的財產,因為她比哥哥更有責任贍養父母。

在這些情況下,應該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2在傳統觀念中,子女繼承父親的事業,子女繼承父母的財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事實上,並不完全是這樣。甚至子女也可能面臨無法繼承父母財產的情況。今年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請註意。

第壹:有重大過失的子女將失去繼承權。

我們知道,在繼承的過程中,第壹繼承人不僅有子女,還有配偶和父母。所以子女如果有重大過失,就會失去繼承權。《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五種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第壹:故意殺害死者;

第二: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是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第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子女有上述五種行為之壹的,將失去繼承權。但是,這五種行為是有區別的。壹般第壹、二種行為會永久失去父母房產繼承權。但如果是第三至第五種行為,後期有變相悔罪,被繼承人原諒或者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子女列為繼承人的,那麽子女可以在父母死亡後繼承父母的財產。

筆者認為在民法典中增設寬恕制度是非常合理的,無論是對繼承人還是對被繼承人。首先,對於繼承人來說,如果不是第壹第二大過失,我們不可能壹棍子打死他們,不給他們機會,也不可能以同樣的眼光看待人。我們應該給他們壹定的機會。對於被繼承人來說,即使子女過去犯過錯誤,也希望老了以後能有子女陪伴,給他們壹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二:有居住權的房產已經成立,子女暫時不能繼承。

在民法典中,第366條提出了設立居住權的概念。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占有和使用他人房屋的權利,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居住權的設立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進行,也可以根據合同進行。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

由此可見,子女繼承的房屋如果是父母設立的,即使子女擁有房屋的產權,也不能出租或出售房屋,直到居住權到期或擁有居住權的人死亡,子女才能真正擁有房屋的使用權。

比如老李早年喪妻,老了找個老婆壹起生活(無證)。老李去世後,雖然將房屋的產權留給了子女,但也為妻子設立了居住權。遺囑中明確寫著,雖然房子的產權歸子女,但妻子有權在房子裏居住,直到去世。這時候房子就成立了居住權。孩子雖然有產權,但房子不能租,也不能賣。

第三:父母有遺囑,遺囑中明確寫明自己的財產由子女以外的人繼承。

我們知道,在繼承法中,有第壹繼承人和第二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這是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的繼承順序。被繼承人留有遺囑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此外,《民法典》第10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個以上法定繼承人繼承,或者立遺囑將其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和個人。所以自然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把財產留給任何人,甚至國家,不壹定是子女。

以老李為例。比如老李老了需要子女照顧,但子女不孝順,不願意照顧。平時老李的生活起居都是老伴照顧。本案中,老李生前立下遺囑,稱死後將財產留給妻子。本案中,雖然老李夫婦沒有領證,且子女是第壹繼承人,但子女不能繼承老李的房產,應按照老李的遺囑進行分配,房產由老李的妻子繼承。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新的規定下,即使是第壹繼承人的子女也可能無法繼承父母的財產。所以不要因為自己是父母的孩子就害怕,以為自己會繼承父母的財產。作為子女,該承擔的時候就要承擔贍養義務,該孝順的時候就要孝順父母。

在這些情況下,需要註意的是,子女不得繼承父母的房產。3獨生子女要註意,有兩類房產不能過戶。

1.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所有權的房屋。

據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的壹則新聞報道,父母雙亡後,獨生子女小麗被告知無法完全繼承300萬元財產。發生了什麽事?

其實這是因為父母沒有立遺囑,沒有把財產過戶給子女。小麗的奶奶也是第壹繼承人。奶奶去世後,小麗的舅舅和舅媽也可以繼承。獨生子女不能繼承房子?很多人說很可笑,所以為了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記得立遺囑,提前過戶。

2、宅基地和婆家家屬院

宅基地和夫家的房子之所以不能繼承,是因為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財產權,所以連獨生子女都不能繼承。

2021年,民法典頒布,關於繼承的規定有了很大的變化。也就是說,從今年開始,父母的房子全部按照新規繼承,不用再爭房子了。

1,房產的處置需要所有* * *和* *的同意。

這是什麽意思?我給妳舉個例子。壹對再婚夫妻婚後壹起買房,因為男方出了大部分錢,所以房子只寫了男方的名字。夫妻與女方女兒共同生活,女兒已盡撫養義務。但後來,該男子立下遺囑,表示將自己居住的房子和大部分財產留給自己的兒子。這可行嗎?

《民法典》實施後,女方有權拒絕。首先明確了房屋屬於夫妻財產,也就是說,男方無權處理房屋的所有產權,這就解釋了“處分不動產需要所有* * *和* * *”的同意。

另外,女方的女兒雖為非婚生,但也是第壹繼承人,女兒也已撫養,故有繼承權。

2、擴大繼承人範圍,侄子也可以繼承。

過去法定繼承人是第壹、第二順序,但新條例明確增加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作為代位法定繼承人。當然,只有在所有第壹繼承人死亡後,侄子才可以繼承遺產。

根據新規定,父母可以通過為那些不孝順和不贍養父母的子女立遺囑來選擇繼承人。就算孩子鬧了也沒用,所以孩子可能不再繼承父母的財產。

3.增加兩種立遺囑方式。

新規增加了記錄遺囑和打印遺囑兩種方式,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防止老人被脅迫。

此外,在老人生病或嚴重受傷等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需要提醒的是,還需要兩個見證人,如果脫離危險,口頭遺囑無效。

4.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權。

以前公證遺囑有優先權,也就是說,無論父母生前立了多少份遺囑,最後都是由公證遺囑執行。其實這種方式也有弊端。對於那些腿腳不便的老人來說,修改遺囑非常困難,有些老人即使想修改也幹脆放棄了。

《繼承新規》顯示,取消公證遺囑的優先權,最終執行最新生效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