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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漁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中國漁業協會(簡稱CFA)。

第二條本協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漁業企事業單位和漁業職工自願參加的全國性漁業行業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獨立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向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與漁業生產科研、教學和推廣部門密切溝通,為會員提供管理和漁業技術方面的培訓和咨詢,提供漁業信息服務;協助履行政府間漁業協定,發展與各國(地區)漁業界的民間友好往來、科技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為中國漁業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農業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點: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二)調查研究本行業發展趨勢和相關問題,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決策提供依據。謀求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制定行業規章,規範執業行為。協調會員或相關企業之間的關系,促進相互合作發展。

(四)開展行業內外的技術經濟交流,溝通生產和科研、教學、推廣部門之間的聯系,促進合作和技術創新,提高行業的經濟素質和管理水平。

(五)加強與各國(地區)民間漁業組織的友好交流,發展互利合作,開展互助互救,協調事故處理,調解海事糾紛。

(六)收集和發布行業經濟動態及相關技術和信息,開展咨詢服務和組織相關培訓。

(七)興辦公益事業,發展行業,服務會員。出版協會出版物。

(八)承辦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授權或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合法從事漁業的企事業單位和有壹定影響的漁民。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並發給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2)優先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要求本局協調及解決有關問題;

(6)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繳納會費;

(5)向本局反映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在下列情況下可以退席:

(1)議員須以書面通知本局其退席,並交回其會員卡。

(2)會員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行業規章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是,總統和副總統的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協會領導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和單位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3)政府補貼;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人員具有專業資格,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或更換前,應當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