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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城市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秩序,促進城市和諧,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健康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城市管理。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城鎮化管理的區域。第三條城市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統壹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管理工作。加大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加強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建立與城市管理相對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

城市管理、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具體工作。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治工作責任制、年度考核制和行政問責制,將違法建設防治工作作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目標考核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六條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治區域管理責任制,實行網格化監控管理,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制止本轄區內的違法建設。第七條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做好違法建設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

(壹)城管部門依法查處建設用地上的違法建設行為;

(二)交通部門依法查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的違法建設行為;

(三)水利部門依法查處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違法建設活動;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查處侵占住宅公共空間的違法行為。第八條無法確定違法建築的建造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由履行查處職責的有關部門在違法建築所在地和公共媒體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

公告期屆滿不能確定建造者、所有人、管理人的,經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同意,查處部門可以依法拆除。第九條處置建築垃圾,應當依法辦理建築垃圾處置許可證。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采取汙染防治措施,並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運輸建築垃圾應當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行駛。第十條申請建築垃圾處置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處置場地的平面圖和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機械設備和攤鋪、碾壓、除塵、照明、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有建築垃圾分類處置方案和廢舊混凝土、金屬、木材回收利用方案;

(三)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行駛證;

(四)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維護和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實施;

(5)運輸車輛應當配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者密閉覆蓋裝置、行駛和裝卸記錄儀以及相應的建築垃圾分類運輸設備。第十壹條運輸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閉運輸,不得遺撒或者帶泥車輪行駛。第十二條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的建設和管理,嚴格控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加強維護,確保道路完好、安全、暢通。第十三條位於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範。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相關產權單位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第十四條新建(改、擴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和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管轄權限,報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

地下管線按照非開挖條件埋設的,應當采用非開挖技術;如能與施工結合,應交叉合並,減少開挖對城市道路的破壞。第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責任區內應當保持市容整潔,無店外占道經營、無流動攤點、無亂扔垃圾、無亂拉亂掛、無車輛停放、無亂搭亂建、無汙水噴濺、無擅自占用綠地、損壞花草樹木等行為。;

(二)責任區環境衛生保持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汙漬、積水、影響交通的積雪,無傾倒渣土;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完好;

(3)責任區內的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外立面應當定期清洗和更新。照明設施狀況良好,無缺陷。安裝室外空調、廣告、招牌、遮陽篷、卷簾門、陽臺封閉等。符合規定。建築物的門窗應保持整潔完好,不得有亂塗亂畫和粘貼;

(四)其他應當遵守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