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權沒收個人物品。因為公司在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的情況下隨意沒收私人財產是違法的,也構成侵權。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其收取財物。因此,我們應該明確地向公司提出這壹點,反對上交手機的規定。
如果公司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上班期間不得隨身攜帶手機(可能在某些保密部門),必須放在行李間或值班室(包括公司指定的存放地點),員工違反相關規定,公司也應以警告為主。懲罰那些拒絕改過自新的人,但不沒收他們的手機。手機屬於個人貴重物品,非經司法機關依法授權,他人不能沒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四條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