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財政廳關於明確“吉林省單位往來結算專用票據”有關事項的通知
頒布日期 2008-09-16 文 號 吉財非稅函[2008]674號 字體顯示 大 中 小
各市(州)、縣(市)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財審局,省直各單位:
為加強非稅收入征管,規範財政票據的使用,根據《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96號)的規定,現將“吉林省單位往來結算專用票據”(以下簡稱往來票據)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壹、往來票據的具體使用範圍 。
(壹)收取暫存款或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如各類保證金、抵押金、定金、應付統籌退休金、臨時代保管款項(行政處罰扣押款除外)等;
(二)代收代繳款項。如單位代收下屬單位或職工的水、電、電話、煤氣費後統壹支付給相關收費單位;學校代收學生教材費等;
(三)單位間或單位內部往來款項結算。如上下級單位之間收入分成的結算、單位間拆借資金的結算、職工個人歸還單位差旅費借款等;
(四)取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以外的收入證明。如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附屬單位繳款、投資收益(利息、股息)、政府資助以及各種保險退費、賠款等。
二、往來票據使用要求
(壹)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任何經濟行為,均不得使用往來票據。
(二)凡使用往來票據開具的款項,其收取與支出(上繳)的金額必須壹致,中間不得增減任何其他費用。
(三)往來票據僅為記賬憑證,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使用。
三、往來票據管理要求
各級財政票據管理部門要嚴格往來票據的管理和發放,搞好業務指導和培訓,對票據用量少和易出問題的單位,采取代開、限量發放等管理措施。同時,加強年檢和驗舊領新工作,堵塞漏洞,不斷規範財政票據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