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履行上述職責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第二章預算的初步審查第六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將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草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財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預算草案的內容,回答詢問。第七條市財政部門應當在財政經濟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會議前10天提供下列材料:
(壹)國家和自治區對預算編制的要求及相關文件;
(二)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三)壹般預算收支表和各科目及重要項目的基金預算表;
(四)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第八條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壹)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經濟政策;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合理,應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預算支出是否保證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中群眾關心的重大問題的安排;
(五)非稅收入的安排;
(六)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預算編制依據及相關說明;
(二)預算收支匯總表;
(三)完成預算任務采取的措施;
(四)審查和批準預算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年同期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批準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將預算批復本級市級各部門。市級各部門應當自市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復所屬單位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撥款原則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收入和支出;
(三)市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轉移支付;
(五)非稅收入的征收和使用情況;
(六)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向市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和撥付資金;
(七)上年結余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性資金投資的支出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實現預算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壹)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報告,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