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掌握的情況和查出的問題形成審計結果報告初稿,審計機關行政首長召集業務工作會議,在充分考慮被審計的本級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報告初稿進行討論修改,定稿後報本級政府(政府首腦)。?
2.政府(政府首腦)根據審計結果報告反映的情況和揭露的問題,以及政府財政管理和人大監督的不同側重點,決定如何向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並提出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的撰寫要求,審計機關據此草擬審計工作報告初稿並提交政府辦公會議討論、修改。這是整個報告程序的關鍵環節,壹方面審計機關在政府領導之下,審計工作報告的報告內容應該符合政府要求;另壹方面,審計機關要向人大講實情說實話,重點反映人大關心的情況和問題,突出人大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3.政府征求人大財經委對審計工作報告初稿的意見,並作進壹步修改,最後由政府首腦審核定稿。審計工作報告定稿之前征求人大財經委的意見,使之盡可能貼近人大的要求,這樣有利於爭取主動,避免正式報告預算執行審計工作時出現偏差,更好地為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決算服務。?
4.審計機關首長受政府委托向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並在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後向社會公布,以發揮公眾監督的作用。?
實踐證明,對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要做好為政府和人大兩個服務,要形成高質量的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除了審計機關要做好預算執行審計的基礎性工作外,還應該具備壹套科學完整的預算執行審計報告程序。通過科學完整的報告程序,可以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見,妥善處理審計機關與本級各部門、審計機關與政府、政府與人大以及上級審計機關與下級審計機關等方面的關系,從而變審計成果為行政和法律力量,有效發揮財政收支審計在國家財政經濟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