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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可以擔任出納嗎?

妳不能。

根據《會計工作規範》第十六條規定:單位* * *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配偶關系。

根據《會計工作規範》第25條,當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時,必須將其管理的所有會計工作移交給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接替人員應認真接管交接工作,繼續處理交接未盡事宜。

根據《會計工作規範》第二十八條規定,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由主管負責交接。壹般會計人員的調動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監督;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由單位* * *交接,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派人監督交接。

擴展數據:

根據《會計工作規範》第七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

(壹)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補充更正。

(二)違反規定不納入單位統壹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

(三)對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不予處理。

(四)被認為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應當予以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 * *單位提交書面處理意見。

* * *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意見後十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對決定負責。

(5)未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統壹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的財務收支,未向單位* * *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承擔責任。

(六)嚴重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財務收支,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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