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這種關系中,員工首先要與對外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對外服務公司再與外國公司辦事處簽訂勞務輸出合同。
如果員工不經過對外服務公司,直接與外企辦公室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是無效的。實踐中,勞動仲裁機關不受理此類爭議。在法院訴訟階段,法院將這種關系視為壹種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不能獲得經濟補償。
擴展數據:
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
為了規範對外勞務合作,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對外勞務合作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組織勞務人員赴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為外國企業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外國雇主)工作的經營活動。
外國企業、機構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招用勞務人員出國工作。
文章
國家依法鼓勵和支持對外勞務合作,提高對外勞務合作水平,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勞務合作服務體系和風險防範處置機制。
第四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對外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外事、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漁業、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對外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對外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外勞務合作的監督管理。
百度百科-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走出去服務平臺-商務部提醒:境外企業、自然人、外國駐華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招聘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