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符合政策要求的持有人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用人單位審核個人申請材料後,通過上海市“壹網通辦”系統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申請。
2.受理回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壹網通辦”系統收到申請材料後,如材料不齊全,將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材料齊全有效的,當場受理。
3.審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將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4.決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對批準的材料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5.公示和送達:審批通過的申請將在政府網站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為7天。通過申請公示,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數據共享將審批信息發送至市公安部門。將落戶信息導入公安系統後,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申請上海戶口遷移的條件
1.持有上海市居住證滿7年;
2.持證期間,已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滿7年;
3.憑證期間在本市依法繳納所得稅;
4.被評定為本市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技師職業資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二級以上),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對應;
5、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以上的違法犯罪記錄和其他不良行為記錄。
從上面可以看出,上海轉戶申請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核、決定、公示、送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角丹裏村遷入市區,須持市區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市區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上海市居住證轉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八條
《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申請,按以下方式辦理:
1.符合條件的持證人員向用人單位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填寫《居住證持有人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可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政務網站下載)並提供應由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
2.用人單位核實並準備材料後,向其註冊地的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受理機構申報。
3、通過派遣人員或勞務用工,由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單位負責辦理,實際用人單位提供相應證明。
4、用人單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