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壹定條件的,稅務機關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退還增值稅的辦法。具體要求請參考財稅200792號文件。
2.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街道社區加工性質小經營實體中的加工企業,在新增崗位中,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新招用半年以上並憑就業創業證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具體要求見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三。
按照蘇財稅[2065 438+06]11號,省級定額標準上浮30%,即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5200元。
3.企業安排殘疾人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加計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100%。
擴展數據: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享受殘疾職工工資100%的實際扣除和附加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支付安置殘疾人的工資附加扣除,是指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再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企業為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可以扣除。
無錫市人民政府-對企業招用殘疾人給予稅收減免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