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
1.繳費時間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最長領取時間為18個月;繳費十年以上的,最多領取24個月的失業救濟金。
3.上班族工作五年後可以考慮領取失業救濟金。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說,只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就沒有領取次數的限制。
需要註意的是,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勞動者申領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往往根據繳費年限的不同,確定其實際可以多次領取失業救濟金。但是,並不是說只要勞動者失業,就可以申請。也有嚴格的條件。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之前,如果出現壹些特殊情況,如勞動者再就業、征服兵役需要等,那麽就停止領取失業救濟金。
總結壹下: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