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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檢查(房地產市場的關註)

最近樓市沒有走出低迷的跡象,開發商祭出打折、買房送車、送物業費等各種促銷手段,讓購房者開始懷疑買房時機是否正確。這種質疑也引發了大規模的退房熱潮。那麽,購房者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依法退房呢?買房各個階段應該怎麽退房?商品房買賣不同於日常生活中的其他消費品買賣,因為其交易周期長,涉及資金量大,技術問題多,權利義務關系復雜,所以有嚴格的程序要求。但是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可能會導致退房。退房的原因主要有四個:壹是購房者違約;第二,賣方違約;第三,雙方均未違約,但雙方就退房問題達成壹致;第四,雙方違約,但協商未達成壹致意見。在買賣過程中,由於違約方不同,階段不同,退房的程序也不同。下面介紹在買房的不同階段,出現退房的情況下,如何辦理相關手續。1.定金(訂金或認購款)階段買受人已支付定金(訂金或認購款)但未簽訂正式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果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訂金或認購款),但對所支付款項的性質沒有說明,也沒有約定,這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直接向出賣人或其代理人索要所支付的款項。出賣人所售項目有預售許可證或產權證的,買賣雙方有約定,該款項為定金,買賣雙方未能就商品房買賣合同達成約定,最終未能簽訂合同的,該款項將被沒收,定金不予退還。律師江濤和劉桂林認為,這壹協議違反了公平和正義的原則,應該是壹種強迫交易。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賣人拒絕退還定金,買受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似乎同意這種約定。2.預售登記階段,買賣雙方已向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預售登記,但房屋尚未交付使用。在這個階段,如果壹方想退房,首先要和另壹方協商,看能不能達成壹致。如果雙方達成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表達,並簽訂正式的退房協議。協議內容應主要包括雙方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違約責任由誰承擔,如何退款,如何履行。如果買賣雙方中有壹方違約,不能達成協議,那麽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應當通知另壹方。當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雙方協商未達成退房協議的,可直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此外,雙方還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註銷預售登記。三。入住階段房屋竣工後,如果買受人已經辦理了入住手續,繳納了政府部門到期的稅費,但房產證還沒有辦理,壹般是買受人在這個階段要求退房,大部分是出賣人違約。這壹階段除了和前面提到的第二階段的要求壹致,還涉及到物業、裝修損失、稅費、搬出時間等問題。出賣人違約的,裝修損失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裝修損失。購房者還應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合同終止物業管理,賣方收取的稅費也應退還。如果不能達成協議,買方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4.房產證辦妥後,房屋所有權已轉移。除非合同有約定,壹般情況下,購房者是不能退房的。如果出賣人已為買受人辦妥房產證,但出賣人墊付了資金,且合同約定買受人拒不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的,出賣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買受人退房並承擔相應損失。這種情況下,雙方需要到房產證發證機關辦理房產證的過戶或註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