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討債公司雖然是合法組織、合法註冊的公司,但如果有非法拘禁、恐嚇、威脅、故意傷害債務人等討債手段或行為,違反了刑法的相關規定,也是違法的。國家堅決制止各種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如果觸犯了刑法,國家最終會撕破合法的外衣,將違法行為繩之以法。此外,在1993中,國家工商總局發布了《關於停止辦理公、法、司所屬機關申請的“討債公司”登記的通知》,明確提出停止辦理“討債公司”及類似企業的登記。
2.1995,公安部、工商總局明令禁止設立討債公司從事討債業務。在此基礎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原註冊的討債公司進行了註銷或變更登記。近年來,隨著社會上各種債務糾紛的增多,壹些地區出現了各種討債公司,非法從事討債活動。有的以經濟委托、業務代理、財務咨詢等名義註冊。,但實際活動超出登記的經營範圍,進行追債業力;有的未經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私自從事討債活動。討債公司承擔的是討債催收的業務,不具備法律賦予的權限和強制力。他們壹般雇傭下崗、退休等社會閑散人員,通過上門催款、盯梢或損害債務人名譽等方式獲取報酬。有的甚至威脅、恐嚇、哄騙、勒索甚至綁架債務人的人身安全,謀取非法利益。討債公司的活動不僅幹擾了企事業單位、維權人士和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危害社會秩序,擾亂法律秩序,助長違法亂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