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草文化、藝術和文物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全省文化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省文化藝術領域體制改革。
(三)指導和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促進各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省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推進全省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和指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省重點文化設施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
(五)制定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省文化藝術產業發展;促進與國外文化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制定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與普及。
(七)指導和管理全省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全省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站)和基層文化建設。
(八)制定全省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省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九)負責全省文藝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負責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施經營許可管理;負責全省網絡遊戲服務監管(不含網絡遊戲網絡出版前置審核)。
(十)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動漫遊戲產業規劃;引導和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壹)制定全省文化和科學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二)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參與指導對外文化宣傳工作;促進與港澳臺的文化交流;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