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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更後銀行該不該改?

股權變更後銀行需要改變。

股權變更的方法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戰略發展,分析收購方的經濟實力和經營能力,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運作;

2.聘請律師進行盡職調查;

3.轉讓方和受讓方應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轉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轉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經國資辦審批確認,再由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

6、到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和知識產權等手續。

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條款如下:

1,知情條款,受讓方已充分了解擬轉讓股權所屬目標公司的相關信息,並在此基礎上自願接受相關股權;

2.優先權條款。公司其他股東對股權轉讓的優先購買權是壹項法定權利,不得剝奪或回避;

3、轉讓標的,轉讓標的應明確為目標公司的股權;

4.如何確定價格?實際操作中,股權的真實轉讓價格可能與協議上寫的價格不壹致;

5.股權內部登記,其重要性在於它是確認投資者股東身份的主要依據;

6、風險的轉移和回收,公司的商業利益分配和投資損失;

7.違約責任。

綜上,需要去相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確定股權轉讓的具體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