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如果被監管機構出具警示函,投資者短期內要遠離這只股票。因為利空消息短期內不會很快被市場消化,引發上市公司出現融資難的情況,由此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資金壓力。
但是,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並不表示上市公司股票壹定會出現下跌。如果上市公司警示的相關事項被上市公司快速地整改,加強管理,即使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那麽對股價的利空影響也相對較小。
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在規範運作方面存在壹定的問題,證監會發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壹種方式。
證監會主要職責:
(壹)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準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壹條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