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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要停牌的原因是什麽?

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基本相同。以下摘自上海證券交易所停牌規則:

第十二章停牌與復牌

12.1為保證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公平性和對稱性,本所可根據實際情況、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和上市公司的申請,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復牌。

12.2上市公司出現本章規定的停牌情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和復牌。

本章沒有明確規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和復牌。

12.3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涉及的停復牌,應當符合本所的相關規定。

12.4上市公司應當在本所交易時間內召開股東大會,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股東大會召開當日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復牌;股東大會決議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恢復。

公司在本所交易時間以外召開股東大會,但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未在此後第壹個交易日當日及之前披露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第壹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披露的當日上午復牌;股東大會決議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恢復。

12.5上市公司擬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經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可能或者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立即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12.6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向本所申請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照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7如在公開媒體上出現上市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在交易時間內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在披露相關公告當日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公告發布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8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認定為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暫停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直至該公司在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10:30恢復交易;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於公告後第壹個交易日復牌。

因股價持續異常,公司需要向本所申請以公開方式與投資者或媒體溝通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溝通日停牌。

12.9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且該意見所涉及的事項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範的,本所將自公司披露定期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進行更正並復牌。

12.10上市公司未在中國證監會及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季度報告的,報告披露期屆滿後的次壹交易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壹天。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定期報告時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公告發布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而停牌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未能同時披露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前款和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11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因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後的財務會計報告並於當日復牌。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的,公告發布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而停牌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個月。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

12.65438+若公告披露日為非交易日,則在公告發布後第壹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12.13上市公司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其他有關規定,情節嚴重並被有關部門調查的,本所將在調查期間視情況決定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和復牌。

12.14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將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視情況決定復牌。

12.15上市公司因故失去關於該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的,本所可以暫停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直至上述情形消除。

12.16上市公司因股權分布變動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市條件的,本所將自上述交易日屆滿的次壹交易日起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停牌後壹個月內,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了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如交易所同意實施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公司應公告交易所的決定,並提示相關風險。自公告披露日的次壹交易日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將復牌,並被本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2.17上市公司以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義務為目的進行全面收購的,或者收購人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在要約收購到期並公告要約收購結果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

根據收購結果,被收購上市公司股權分布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要約結果公告日開市起復牌;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收購人旨在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要約結果公告日繼續停牌,直至本所終止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股權分配不符合上市條件,但收購人不打算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的,可以在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配問題的方案,參照12.16條處理。

12.18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期間,每隔五個交易日(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披露壹次未復牌的原因。

12.19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也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三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20出現上市公司14.1、14.13條規定的情形,或者發生影響其上市資格的重大事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十四章的有關規定停牌和復牌。

12.21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上市公司,在涉及下列事項時,應當向本所申請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股:

(壹)主動向下修正轉換價格。

(二)實施利潤分配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暫停或者中止的其他事項。

12.22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按照下列規定停止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壹)流通中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總額低於3000萬元,且上市公司發布相關公告後三個交易日;

公司行使贖回權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停止交易。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自轉換期結束前的第十個交易日開始;

(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需要停止交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