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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怎麽了?

名義股東是指壹方同意另壹方僅以名義參與公司設立,而實際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由對方出資,未出資方為名義股東。如果有證據證明註冊股東只是名義上被他人利用,沒有參與公司治理,沒有享有真正的股東權利,沒有履行股東義務,那麽法律就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的權利。但無論實際出資人與否,凡通過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證明其股東資格的股東,均應推定為公司的合法股東,依法享有股東權益,並有權在公司盈利時領取股利。同時也要履行出資義務,承擔公司經營的風險,而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的借貸關系屬於另壹種法律關系,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是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就出資權益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經公司登記機關記載登記為由,否定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實際出資人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登記在其名下的股權,實際出資人以其對該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該股權處分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給實際投資人造成損失,實際投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